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將馬本師房產按歸僑政策處理的批覆》在1985.0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將馬本師房產按歸僑政策處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2.16
- 實施時間:1985.02.1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馬本師訴嵊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房產糾紛一案的第2次請示報告收悉。鑒於你院報告中所述的情況,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人馬本師所在單位審定馬為歸國華僑。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馬本師所訴爭房屋原系馬本師之父馬孟希的遺產,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此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馬本師訴嵊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房產糾紛一案的第二次請示報告》
((86)浙法民他字84-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馬本師訴嵊縣房產管理委員會房產糾紛一案,我院曾於1984年11月8日(84)浙法民他字19號報告請示你院。你院於1985年2月16日法(民)復(1985)9號批覆“……由於馬本師未按上述規定申請產權,同時,馬本師在幹部登記表上又曾明確表示過放棄該房的產權,因此,該房產權早已轉歸政府所有,不宜再變動。”我院按上述批覆於1985年3月16日批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在審理中,遇到兩個問題:一、馬本師所在單位冶金工業部規劃院來函稱,馬本師系歸僑。紹興市中院向冶金工業部發函調查,該部幹部司復函證明“馬本師解放前僑居英國,經審定系歸國華僑”。二、馬孟希的女兒的子女申請參加訴訟,要求繼承馬孟希的遺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訟爭房屋系馬本師之父馬孟希遺產。根據1984年12月24日中辦發(1984)44號檔案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斤轉發《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該屋可按落實僑務政策處理,馬孟希的女兒的子女申請參加訴訟有理,應追加他們為本案當事人。
我院研究認為,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報來的材料看,馬本師於1945年12月去英國,1948年12月回國。現經冶金工業部幹部司審定為歸國華僑。根據1984年12月24日中辦發44號檔案第1條“在土地改革中,農村和城鎮沒收、徵收的華僑私房,應一律退還華僑房主”和該條第4項“確定土地改革中沒收、徵收的華僑私房的依據是土地改革時,房主或其直系親屬僑居國外滿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國的華僑的私房。”的規定,爭訴之屋系馬本師之父馬孟希的遺產。擬按落實華僑房屋政策處理。現因情況有變化,特再請示,上述意見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