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法官、檢察官相互調任不需參加調入方初任考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法官、檢察官相互調任不需參加調入方初任考試的通知》在1996.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法官、檢察官相互調任不需參加調入方初任考試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分別建立了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制度。為便於法官、檢察官相互交流,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法官調入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或檢察官調入人民法院擔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不需參加調入方初任考試,經考核合格後,即可依法任命相應的法官、檢察官職務。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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