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位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位置的規定》在1985.05.2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位置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5.05.27
  • 實施時間:1985.05.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現有的審判法庭,對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盡一致。為了便於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在開庭審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職權,在總結我國多年來經驗的基礎上,並參照外國的通常作法,對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規定:
1.審判法庭的審判區正面設審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與審判法庭面積相適應);審判台前方右側設公訴台,高度與審判台相同;審判台前方左側設辯護台,高度也與審判台相同。在審判台、公訴台和辯護台上,分別設定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公訴台與辯護台呈八字形,都面對被告人。
2.證人座席位置設在公訴台右下方平地上。
3.現有的審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進行改建。今後新建審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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