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在1995.01.2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5.01.28
  • 實施時間:1995.0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該法的正確貫徹實施,特通知如下:
一、《廣告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廣告活動的管理,規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行為,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廣大檢察幹警認真學習,提高對該法重要性的認識,準確領會立法精神和具體條款的涵義,特別要注意掌握對廣告活動管理的法律規定,並密切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做好貫徹執行工作,保證其正確實施。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廣告法》中所規定的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嚴肅查處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案件;發布廣告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犯罪的案件;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檔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案件。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廣告監督和審查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經發現,要及時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違反《廣告法》的刑事案件中,要注意根據案件情況,分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各自的責任。對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明知廣告主的行為是違反《廣告法》的犯罪行為,而仍予經營或發布廣告的,應當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法人(單位)實施違反《廣告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在追究法人(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廣告法》中要注意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積累經驗,對執行該法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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