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在2000.03.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3.14
- 實施時間:2000.03.14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營企業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豫檢研[1999]12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行為,無論發生在刑法修訂前後,均可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具體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行為發生的時間,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20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