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捕”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捕”問題的意見,於2019年7月23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 公捕 問題的意見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3-07-12 
  • 生效日期:1983-07-12
  • 廢止日期:2019-07-23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對“公捕”問題的意見
(1983年7月12日)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省第29期《遼寧政法動態》收悉。該期登載的“大連市委和政法機關認真落實省委政法委緊急電話會議精神”一文中反映:有四個縣、區召開了“公捕”、“公判”大會,逮捕和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關於“公捕”問題,從過去一些地方實行的情況看,往往帶來了一些副作用。有的把已羈押的人犯,又拉到民眾大會上公開宣布逮捕,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有的對已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執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時日,違背了法律的時限規定,甚至造成人犯的逃跑;特別是對有的案犯主要犯罪事實尚未查清,應民眾大會上公開宣布逮捕,將給預審、起訴、審判工作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我們的意見是:對逮捕這種強制措施,不宜採用“公捕”形式。在某些犯罪分子氣焰器張的地方,可選擇重大、典型犯罪案件,召開民眾大會,進行宣判,這樣更可以起到震懾犯罪,發揚正氣,宣傳法制,教育民眾的作用。
以上意見,請你們轉告省政法委,並告大連市檢察院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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