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章程(試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二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章程(試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5.08.07
  • 實施時間:1995.08.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章程(試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已於1995年8月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二十次院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及時告高檢院政治部。有關《檢察官法》的其他配套規定,將陸續制定下發。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章程(試行)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二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是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考評審員會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
第四條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主任由檢察長擔任;副主任由副檢察長或檢察官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檢察官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有檢察工作經驗的檢察官擔任。
第五條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命令;
(二)研究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聽取有關部門關於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匯報,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組織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並負責制定考試辦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本章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最高人民檢察院。
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
(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二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的統一實施,實現考試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保證和提高檢察官的基本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任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職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考試。
第三條 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考試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組織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全國統一考試,制定考試的管理辦法,根據人民檢察院人員編制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職數空缺制定考試計畫,發布報考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幹部教育局負責考試的管理和實施。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負責本轄區考試組織工作,制定考試實施辦法,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委託的有關考試工作。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教育處負責本轄區的考試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負責組織報考及有關考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報考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上;
(五)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法律專業本科或專科學歷,工作滿二年的;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非法律專業本科或專科學歷,同時已獲得大學法律專科畢業證書或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專業證書,工作滿二年的;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
民族自治區域的報考人員,可按《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精神,適當放寬學歷條件。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規定的其他不宜報考條件的。
第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按有關規定對本轄區的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發放准考證。
第十一條 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兩種方式。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二條 筆試的命題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負責。
面試的項目和評分標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確定。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負責制定面試的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均屬檢察工作絕密材料。
第十四條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評卷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統一組織,可視情在部分省級院設評卷點。
第十五條 根據考試成績擇優確定參加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核的人選。
第十六條 考試期間若發現有泄漏考題現象,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擴散;若發現因作弊、違紀,或其他原因導致原考試成績不能使用的情況時,省級人民檢察院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十七條 命題人員、考務人員、評卷人員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人員,有泄密、作弊或其他違紀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經費列入檢察機關業務經費範圍,專款專用。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收取的報考費,應全部用於考試支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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