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檢察機關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檢察機關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在2005.06.2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檢察機關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解決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的生活困難,解除司法警察的後顧之憂,凝聚警心,激勵鬥志,中央財政設立了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專款,專項用於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的生活補助。為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的發放範圍、標準和對象
(一)發放範圍
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適用於各級人民檢察院因公犧牲的在編、在職授銜的司法警察以及經批准入警正在見習期的人員。司法警察因公犧牲、革命烈士的性質認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恤辦法》(法發[1998]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發放標準
自2004年起,對2003年1月1日(含)以後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的家屬,一次性發放特別補助金10萬元。其中,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發特別補助金10萬元。
對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的家屬,每年發放特別慰問金5000元,連續發放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
(三)發放對象
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對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發放。其中:
1、有父母,無配偶、子女的;有配偶,無父母、子女的;有子女,無父母、配偶的,發給全數。
2、有父母、配偶,無子女的;有父母、子女,無配偶的;有配偶、子女,無父母的,各發給半數。
3、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的,各發給三分之一。
4、無上述家屬的,不予發放。
二、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的申報、審批及發放程式
(一)特別補助金採取一例一報、單項審批、及時發放的辦法。
1、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檢察院政工部門應在有關部門批准司法警察為因公犧牲或革命烈士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審批表》(見高檢發政字[2004]38號檔案附屬檔案一),附《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烈士證明書》、司法警察職務任命檔案(均為複印件),由各級人民檢察院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2、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簽署呈報意見,上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在收到審批表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下發批准發放通知。
4、省級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發放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檢察院,將特別補助金髮放到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手中,同時頒發證書。
(二)特別慰問金採取一年一報、匯總審批、集中發放的辦法。
1、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檢察院政工部門應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單位當年度發放特別慰問金的書面申請,同時填寫《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慰問金審批表》(見高檢發政字[2004]38號檔案附屬檔案二),附《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烈士證明書》、司法警察職務任命檔案(均為複印件),由各級人民檢察院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2、省級人民檢察院匯總後,及時上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審批意見,下發批准發放通知。
4、每年春節前,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發放通知,通過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檢察院,將特別慰問金髮放到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手中,同時頒發證書。
三、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髮放資金的結算、管理和監督
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委託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管理,實行據實結算、集中撥付的管理辦法。
(一)特別補助金每季度結算一次。季度內發生的每一筆特別補助金的支付,先由省級人民檢察院預付,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計畫財務裝備局根據本季度批准發放特別補助金的實際情況,將所需資金據實集中撥付到省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一次或兩次匯總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按上述規定審核後據實辦理追加指標和撥款。
(二)特別慰問金每年結算一次。每年10月15日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各地上年特別慰問金專款發放結餘及當年批准發放的實際情況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按上述規定審核後據實辦理追加指標和撥款,每年年底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計畫財務裝備局集中、一次撥付到省級人民檢察院。
(三)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檔案,保證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的及時發放,並對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領取特別慰問金的家屬,及時停發特別慰問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檢察院要將上年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專款發放及結餘情況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填寫《因公犧牲司法警察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髮放情況統計表》(見高檢發政字[2004]38號檔案附屬檔案三),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匯總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將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四)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專項用於因公犧牲司法警察家屬的補助和慰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如有違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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