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循私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循私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的通知》是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循私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n the non - litigation work of strictly following the private fraud cases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高檢辦發[1995]31號
【發布日期】1995-08-20
【生效日期】1995-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高檢辦發[1995]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依法查辦和從嚴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對促進嚴格執法意義重大。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是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工作之一。近年來,查辦此類案件顯著增加,取得了一定成績,今年1-6月立案45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1倍。當前一些地方對徇私舞弊案犯作免訴處理的過多,掌握不嚴。一是對法律界限把握不準,對應起訴的案件作了免訴處理;二是審查工作不夠全面細緻,對同時涉及的受賄、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沒有依法追究;三是對個別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也定罪免訴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對徇私舞弊犯罪的打擊力度,為嚴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執法犯法,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是當前最嚴重的腐敗現象之一。這種現象已引起人民民眾的強烈不滿,必須依法嚴厲懲處。各級檢察院要充分認識依法打擊徇私舞弊犯罪對於懲治腐敗、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此類案件免訴工作的領導,糾正工作中存在問題,防止打擊不力。
二、嚴格控制免訴範圍,要從嚴掌握免訴條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員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訴:
(1)放縱、包庇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經濟犯罪分子或對其以罰代刑的;
(2)導致犯罪分子被放縱後又犯新罪的;
(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
(4)立假案或偽造、變造證據材料,導致無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犯徇私舞弊罪的,也要依法從嚴掌握免訴條件。
對徇私舞弊案件作免訴處理的,需經檢委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各級檢察院要根據本地查處徇私舞弊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嚴格依法辦事,提高辦案水平。
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辦案中要注意搞準行為人的主體資格、行為侵犯的客體等基本要件,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正確認定徇私舞弊罪。在辦案中,對於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時犯有受賄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構成數罪的,依法一併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強業務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各省級院和各分(州、市)院要加強對查辦徇私舞弊案件有關部門的研究,及時掌握工作情況,加強業務指導。對於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及時總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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