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是對最高檢機關的檢察官業績考核內容、方法程式和結果運用作出的規定。

“業績考核辦法”明確,業績考核圍繞檢察官崗位職責,客觀公正反映和評價檢察官履行職責情況,促進公正司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並為檢察官績效獎金分配、評先評優、等級晉升、交流任職、懲戒和退出員額等提供重要依據。考核的內容包括檢察官辦理案件和其他檢察業務的工作量、質量、效率、效果等情況。檢察官業績考核分為ABCD四個等次。考核實行定性評價、量化評分方式,綜合確定業績考核等次。“業績考核辦法”規定,最高檢機關設立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對檢察官業績考核實行統一領導,各業務部門設立檢察官業績考核小組,由本部門負責人和檢察官代表組成,負責開展本部門檢察官的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要公開公示,檢察官對於考核結果可提出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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