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十項規定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為促進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改進工作作風,更好地發揮領導機關的模範帶頭作用,特就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準違背組織原則發表個人意見以及有損黨和國家機關形象的言論,不準違反規定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撰寫文章和書稿。
二、嚴格遵守辦案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干預辦案,不準為案件當事人說情,不準打聽與本人公務活動無關的案情。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黨和國家以及檢察工作秘密。
四、不準利用職權向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打招呼,為本人和親友謀取利益。
五、不準要求超標準接待,不準到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參加公款支付或影響公務的娛樂、健身活動。
六、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活動的錢物和宴請,未能拒收的錢物必須按規定上繳。
七、不準因個人私事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索要或借用通訊和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物品,不準讓任何單位用公款或與公務活動有關的個人支付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
八、不準借外出執行公務之機繞道旅遊或參加影響公務活動的觀光遊玩。
九、尊重下級檢察院和地方有關單位的同志,謙虛謹慎,平等待人,不準盛氣凌人、口大氣粗。
十、不準攜帶與公務無關的人員隨行。
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發現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要及時向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黨委反映。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視情節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誡勉、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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