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計算單位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獲利數額的批覆》在1989.12.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計算單位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獲利數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2.26
- 實施時間:1989.12.26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關於辦理單位投機倒把案件中非法獲利數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我們共同研究,現答覆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認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非法獲利數額時,應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全部非法所得計算在內;在確定追繳非法所得數額時,對已經作為稅金上繳財政的部分,可以不再計入應追繳的數額。
此復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