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

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

《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是2009年氣象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正宏。

基本介紹

  • 書名: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
  • 作者:趙正宏
  • ISBN:9787502947545
  • 出版社:氣象出版社
基本相信,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基本相信

出版時間:2009-05-01
版 次:1
頁 數:238
裝 幀:平裝
開 本:32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普及讀物

內容簡介

《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對《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有關安全的條款,逐條結合實際進行了解釋。同時,對貫徹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諸多問題進行了分析解答。
《最新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普教讀本》適用於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監管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廣大從業人員。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六)》解讀
第一節 刑法修正案(六)
第二節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背景
一、《刑法》的六次修正過程
二、唯有《刑法修正案(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
三、對安全生產為何要嚴刑厲典
第三節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條款及修正特點
一、《刑法》(1997年修訂)的安全條款
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條款
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顯著特徵
第四節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條款解讀
一、安全違法犯罪的種類變化
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條款解讀
第五節 學習《刑法修正案(六)》常見問題
一、《刑法修正案(六)》約束的犯罪主體有何變化?
二、“生產”與“作業”有何不同?
三、“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安全管理規定”與“國家規定”有何不同?
四、“重大傷亡事故”具體死亡、受傷人數是多少?
五、遇到“政策打架”問題怎么辦?
六、如何理解“其他嚴重後果”?
七、受刑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哪些人?
八、如何正確理解“情節特別嚴重”?
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何是十五年?
十、如何組織大型民眾性集體活動?
十一、“不報”可以比“謊報”處罰得輕一些嗎?
十二、可能受到“不報與謊報”刑法責任的有哪些人?
十三、中介組織也會觸犯刑法嗎?
第六節 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二、事業單位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三、個體工商戶、個體包工頭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四、舉辦大型民眾性集體活動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五、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六、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八、中介組織常見觸犯刑法的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讀
第一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節 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 《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司法解釋》條款解讀
一、《司法解釋》第一條解讀
二、《司法解釋》第二條解讀
三、《司法解釋》第三條解讀
四、《司法解釋》第四條解讀
五、《司法解釋》第五條解讀
六、《司法解釋》第六條解讀
七、《司法解釋》第七條解讀
八、《司法解釋》第八條解讀
九、《司法解釋》第九條解讀
十、《司法解釋》第十條解讀
十一、《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解讀
十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解讀
第五節 應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司法解釋》的目的
二、《司法解釋》的局限性
三、《司法解釋》的借鑑性
四、《司法解釋》的等效性
五、《司法解釋》的雙向性
六、何以特別明確礦山實際控制人及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在相關犯罪中的刑事責任
七、不報或者謊報礦山事故情況的犯罪行為認定標準的層次性
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中的瀆職犯罪行為
九、寬嚴相濟的立法精神
第三章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解讀
第一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安全生產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及常見疑問
一、修訂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是形勢所需
二、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修訂後的新特點
三、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四、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
五、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六、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七、何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八、未列入國家編制的公務人員,如借調、臨時聘用
人員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九、如何計算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損失?
第四章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解讀
第一節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節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解讀
一、《暫行規定》的立法背景
二、《暫行規定》的立法宗旨
三、《暫行規定》的法律依據
四、《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解讀
第六章 重大責任事故判例
附錄 相關安全法規、標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致謝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持續高速增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並迅速步人工業化加速推進、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時期。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安全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總體而言,形勢一直嚴峻,突出表現為事故總量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頻繁發生,事故經濟損失巨大。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與蒸蒸日上的國民經濟,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極不協調。
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既有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的問題,也有安全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嚴重的問題,更有法治體系不健全的問題。近幾年來,安全處罰失之於寬、安全執法失之於軟的問題日益突顯,低廉的違法成本使得大量企業主漠視法律,漠視監管,甚至漠視人命,成為導致重特大惡性事故頻發的惡性毒瘤。不舉利刃,毒瘤難除!因此,必須嚴刑厲典,重典治亂!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的有關安全條款作出重大修正,不僅擴大了犯罪主體範疇、犯罪行為構成範疇,更重要的是犯罪認定程式大大簡化,刑罰幅度空前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最高刑期從7年提高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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