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

最惠國即最惠國待遇(拼音:zuìhuìguó dàiyù,英語: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面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4個要點。1.自動性。當一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2.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3.相互性。任何一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惠國
  • 外文名: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 英文簡稱:MFN
  • 屬於:國際經濟貿易關係
基本解釋,主要內容,例外情況,其他情況,

基本解釋

根據《路透金融詞典》,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主要內容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已開發國家對所有開發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例外情況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 第一,某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 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開發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已開發國家成員。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採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的諸邊貿易協定中的義務。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在2005年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其他情況

1、一國給予鄰國的特權和優惠。
2、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和優惠。
3、有特殊歷史、政治、經濟關係的國家間形成的特定地區的特權和優惠。
4、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相互給予對方的特權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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