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總協定有關締約方在關稅談判中撤銷或更改某項產品的減讓內容的一種特殊權利。在採用主要供應國原則的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減讓,這兩個國家才是該項產品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理想夥伴。
在雙邊階段,這兩個有關締約方才擁有該產品關稅減讓談判的最初談判權。擁有最初談判權的有關締約方才擁有撤銷或更改該項產品減讓內容的特權。在現代關稅減讓談判中,談判是多邊化的。因此,從邏輯上來說,它不存在最初談判權的問題。但是對總協定還是就全面關稅減讓談判的最初談判權問題作出了協定,即“在某項產品出現爭議前的一段時間以內,確實是該項產品主要供應國的國家,應被視為該項談判的最初談判國”。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中,其特點是自主決定減讓方式。美國在烏拉圭回合關稅談判組內一直堅持要採用“產品對產品”的討價還價方式進行關稅減讓,這樣最初談判權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