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契約,指在一種能利用合理全面運用現有條件下達到較優效果的一種契約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優契約
最優契約的條件,企業戰略聯盟的最優契約設計,
最優契約(Optimal Contract)
最優契約的條件
形成最優契約的條件是:
(1)締約雙方共擔風險;
(2)契約的內容要儘可能全面地利用信息;
(3)報酬結構的設計要與信息性質、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避免的判斷相適應。
企業戰略聯盟的最優契約設計
企業戰略聯盟是不穩定的,而設計聯盟契約有利於維持聯盟的穩定。對企業戰略聯盟最優合作契約的研究,本質上是要考察在自由選擇、自願交換、信息不完全及決策分散化條件下如何設計出一套機制或規制來實現穩定的聯盟合作關係。按照現代契約理論的觀點,最優契約必須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得到:
①契約當事人各方必須共擔風險;
②儘可能地利用一切信息資源;
③契約執行機制中的報酬結構要因信息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契約各方對契約未能解決的不確定性和避免風險的程度都要十分敏感。
上述三個條件集中體現在信息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理論中的兩個概念方面,即信息對稱和激勵相容。這兩個原則為不同決策主體之間的合作契約設計提供了一般性原則。本文正是基於現代契約理論的信息對稱性和激勵相容兩個緯度,考慮到企業戰略聯盟的契約特徵,分析了聯盟契約的設計思路,並基於此提出了最優契約的設計原則模型。
一、企業戰略聯盟契約的特徵
1.企業戰略聯盟契約由聯盟成員各方共同協商確定,契約條款反映著聯盟各方一致的合作意願,各成員雖保持獨立決策的權利,但是各自的決策共同影響著聯盟的經營,競爭性合作是企業戰略聯盟成員問關係的集中體現。儘管在具體目標上可能存在差異,其中可能是攻擊性和防禦性戰略,也可能是組織學習戰略,但是這些動力必須體現在各企業對企業戰略聯盟組織模式的一致選擇基礎上,在這一基礎上,各企業之間共享資源和信息以獲取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經濟性以及促進組織知識的增長。由此可見,事前的聯盟總是建立在激勵相容的基礎之上。
二、企業戰略聯盟最優契約設計思路
前述分析表明,對於企業戰略聯盟的穩定性來講,聯盟契約需要關注的是事後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因為即使聯盟成員對聯盟合作的初衷和他們各自的收益能夠在事前達成明確的共識,但是對事後合作中各自對生產經營的對策性決策行為選擇無法預期,信息不對稱狀況無法得到改善,“依據信息不對稱來解釋我們現實世界所觀察到的‘敲竹槓’事件是不能令人滿意的”,“‘敲竹槓’不是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和欺騙行為的基礎上的”,並且按照委託一代理理論的信息揭示模型通常並不適合於企業戰略聯盟。更為重要的是,儘管契約條款設計越複雜,面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機會主義行為選擇將越少,然而越是複雜的契約,其簽約成本也就越高,契約對未來環境變遷的適應性也就越差。因此,企業戰略聯盟最優契約設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②重新談判和調整契約條款的成本高昂,因而現代契約理論倡導的關係性契約很難成為規制聯盟契約中機會主義的有效契約形式;
③第三方規制的契約機制同樣存在很高的成本,即使法院可以促使當事人進行談判以減少“敲竹槓”現象,但是這會引起更大的“敲竹槓”問題,因此,現實中的大多數契約往往依賴習慣、誠信和聲譽等機制來完成。
在上述條件下,聯盟最優契約的設計應當以承認信息不對稱為前提,以激勵相容為核心來構架。
這裡的激勵相容不僅意昧著聯盟成員均能滿意獲得聯盟合作的收益因此麗具有相同的聯盟激勵,也意味著違約的懲罰機制能確保契約的順利維持和執行。滿足這樣條件的聯盟契約意味著聯盟契約應當是一個自動履行的契約。克萊因指出,“不依賴法院強制實施的成文的契約條款,依靠一種私人自動實施的機制,作為一種對付未能說明的契約條款但雙方都理解契約安排中的所有要素的手段,交易者能夠處理‘敲竹槓’的威脅問題”。
一個自動履約的契約機制要求利用交易者的私人力量和專用關係將個人懲罰條款加在違約者的身上。按照克萊因的觀點,在行使自動履約機制的契約設計中,契約條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建立信息完全和對稱基礎上的條款,這部分條款是事前可以做出較為精確的預期,能夠儘可能明確表述並為聯盟各方認同的條款,此部分條款具有古典和新古典的契約屬性,它依賴於訴訟的威脅來實施;另一部分是事前不可能為聯盟各方所共同預期並認同,因而無法明確寫明的條款,此部分條款依賴於一個自動履約機制來保證其有效實施。這樣的劃分使得一個聯盟契約被劃分為了以自動履約機制保證的自動實施範圍和自動實施範圍以外的範圍兩部分。
自動履約機制由兩種類型的懲罰條款構成:一種是中止交易以給對方造成損失,從而作為一種違約行為的懲罰來規制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另一種是使對方的聲譽貶值,從而使與其交易者不相信其交易承諾,減少其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並由此來達到經濟方面的懲罰。而要使得懲罰機制有效,就必須事先確定契約雙方的個人履約成本,例如聲譽就是一種個人履約成本。個人履約成本能夠改變一個當事人選擇“敲竹槓”的未來成本,也可以減少可明確的契約條款,甚至可能使得契約“建立在口頭約定和握手的基礎上”。
自動履約機制的理論意義是極其明顯的,如果一個企業的履約成本足夠高,它採取機會主義的可能性就極小,除非機會主義行為的收益遠遠大於履約成本。因此,履約成本可以看作是企業守信的基本信號,它能夠發揮事前的信息甄別審查影響,又能發揮事後的保證影響。可以構想,當某一聯盟成員以其專用性資產或核心資源投入聯盟時,如果對方企業存在很高的履約成本,套牢或溢出問題帶來的“敲竹槓”問題就微乎其微,聯盟契約就可以得到順利實施。問題是,純粹的自動履約機制只是“一種極端的安排情況”, 除非像特許經營這樣的聯盟形式,一般的互補性企業戰略聯盟很難要求非專用資產或專有資源投入一方提供類似抵押品之類物質性的履約成本,為此,聯盟契約的設計還是必須轉向法律等第三方實施的履約機制層面。
然而,訴諸第三方實施的履約機制對企業戰略聯盟的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制,尤其是對於維持事前所預期的聯盟效率來講並非最優選擇。對於企業戰略聯盟的長期契約關係,由契約約定的第三方按程式解決契約不確定性同樣有很高的信息成本,不完全和不對稱的信息情況對於第三方照樣存在。通常來講,由於法律的威懾和公正性對於契約的執行非常重要,契約中因此而常常要約定訴諸法律解決的條款。但是人們經常避免通過法律手段來處理契約糾紛,法律仲裁的高成本也會使人望而卻步,這是由於付諸法院解決一方面面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造成的契約不完全問題,而法庭調查的機會成本有時是很高的;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中也可能出現法官本人的有限理性和知識缺陷,甚至出現由於各種原因而偏袒一方的情況。因此,付諸三邊關係的契約以及藉助於法律解決都可能是一場很大的冒險。
基於上述分析可知,試圖藉助於契約條款來規制聯盟成員機會主義行為的約束機制,由於信息問題而不能奏效,即使這些條款立足於對聯盟成員決策行為動機的認知和預期之上,但是要準確把握對方的決策心理是一個成本很高的事情,這使得研究視角轉向了動機研究本身,意味著如果採用強制限制的舉措不可行,那么因勢利導地運用這種動機來設計契約是否可行呢?一旦這樣的思路得以確定,產權的意義就突出了,利用產權來規制聯盟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就進入了聯盟契約設計的研究視野,企業戰略聯盟動態演進的實踐已經對此做出了說明,即利用股權來實現聯盟契約中的激勵相容問題。
產權的重要性在於,它“幫助人形成那些當他與他人打交道時能夠合理持有的預期”,“產權的所有者擁有其他人的承諾,允許他以各種特殊的方式行事”。 產權的主要功能在於引導各種激勵機制,它具體規定了如何使人們受益,如何使之受損,以及為調整人們的行為,誰必須支付費用,能夠使外部性在更大的程度上得以內部化。產權的功能與外部性密切聯繫,由於個體的行為選擇必然存在著互動影響,由此產生的每一筆成本和收益都有潛在的外部性,企業戰略聯盟中的機會主義行為選擇就是旨在占有可剝奪準租的互動影響結果,專用資產或專有核心資源投入方往往被對方行為的外部性所困擾,利用產權的激勵作用就可以使得這些外部性內部化,從而實現規避機會主義行為的目標。
企業戰略聯盟以作為獨立決策主體的聯盟成員之間的合作為特徵,產權激勵的介入可以持股形式來表現。可以考慮三種持股方式:第一種是專用資產或專有核心資源投入方持有對方企業的一定數額的股份。此時,所持股份可以表現為對方企業的個人履約成本,這就意味著如果對方企業採取“敲竹槓”的機會主義行為,專有資產或專有核心資源投入方可以通過拋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使對方企業價值下降,給其帶來經濟損失;或者所持股份可以作為決策權來影響對方企業的決策,使其“敲竹槓”的機會主義行為選擇無法實施。第二種是非專用資產或專有資源投入方持有專用資產或專有核心資源投入方的股份。此時,非專用資產或專有核心資源投入方可以以其股份所代表的決策權來影響對方的行為,使得自身的機會主義目標得以實現,並且此時機會主義概念就不再適合,專用性資產或專有性資源投入方的利益和非專用資產或專有性資源投入方的利益密切相關,任何人對自身利益採取的任何決策都不可以採用機會主義的概念。第三種是相互持股,這類情況意味著任何一方成員的決策行為都與其自身的利益相關,所以機會主義的行為就可以得到規避。
三、企業戰略聯盟最優契約原則模型
企業戰略聯盟最優契約的設計並非易事,傳統契約的一系列前提條件在設計競合關係時遇到了問題,因為信息不對稱使得設計一項完全契約的可能性不大,這也給第三方實施造成障礙,而默認的自動實施契約在個人履約成本上受到局限,僅在個別形式的聯盟契約中能夠發揮作用,面對豐富多彩的聯盟形式,很難成為一般性的契約設計原則,這就使得聯盟契約的設計轉向了激勵相容而不是契約條款的強制性限制,產權的激勵作用便突出了。上文的分析已經表明,以持股形式的產權機制介入能夠有效規避聯盟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其實質是通過個人履約成本和決策權二者相互結合來維持聯盟契約的穩定性。但是,面對眾多的企業戰略聯盟形態,究竟哪種契約形式更適合,需要針對企業戰略聯盟的具體形態、特別是結合聯盟投人物的屬性來考慮選擇。
企業戰略聯盟契約結構的一般性模型可以概括如下(見下圖):
上圖揭示了企業戰略聯盟契約同信息之間的關係,其中陰影部分的密度表示信息量的大小,其衰減過程反映了信息由對稱向不對稱的變化趨勢。可以看出,隨著信息量的增加,企業戰略聯盟契約就應當越趨向於傳統契約,而隨著信息量的減少,聯盟契約逐漸地從傳統契約向默認的自動履約機制以及利用股權進行治理變動。上圖還表明,當關於對方企業的信息量充足因而信息對稱時,聯盟最優契約按照傳統契約來設計,此時,相關的規制條款均可以在契約中寫明,依賴於法律的威懾作用,企業戰略聯盟契約就可以得到順利實施;而當關於對方企業的信息量不足因而信息不對稱時,聯盟最優契約應當建立在利用產權進行治理的基礎上,此時,任何企業都可以從自身利益角度來考慮其決策行為選擇,因而可以有效規避機會主義行為,聯盟就可以維持穩定;當關於對方企業的信息不完全時,一個默認的自動履約機制就能夠保證契約的有效實施,此時,股權治理和傳統契約治理都將視情況配合實施,以保證自動履約機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