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可采寬度

最低可采寬度

最低可采寬度(minimum minable thickness)又稱為最低可采厚度,是指用機械採掘(如用採金船開採砂金)礦體的最小開採度,是根據礦體的可采厚度、礦石品位、採掘方法等因素確定的。

按如今採礦技術水平,坑內礦開採急傾斜礦床時,最低可采厚度為0.8-1.0 m;開採緩傾斜或近似水平礦床時,為1.5-2 m。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低可采寬度
  • 外文名:minimum minable thickness
  • 同義詞:最低可采厚度
  • 定義:礦體最小開採度
  • 確定方法:礦體產狀、採礦方法和採運設備
  • 套用學科:礦床學
簡介,確定方法,

簡介

最低可采寬度(minimum minable thickness)又稱為最低可采厚度,根據礦體地質特徵、礦石的經濟價值和可能的回採方法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小於這個寬度的,則不宜於機械化開採。對露天開採的礦床,有時對露天采坑底界的寬度,也做出相應的規定。

確定方法

礦體最低可采寬度應該根據礦體產狀、採礦方法和採運設備來確定。緩傾斜礦體回採空間高度主要取決於礦體厚度和採礦方法,若礦體薄,要保證回採空間高度,只有採掘部分廢石,使貧化率增高,影響金屬回收,如果要保證出礦品位,就需採用分采充填,採礦費用相應耍提高。急傾斜礦體,最低可采寬度可以減小,可采寬度主要取決於採礦機械的寬度。在機采、機裝、機運的情況下,礦體最低可采寬度可參考以下數據:
傾角小於30°的緩傾斜礦體,最低可采寬度1.5 m;
傾角30°-50°的傾斜礦體,最低可采寬度1.2 m;
傾角大於50°的急傾斜礦體,最低可采寬度0.8-1.2 m。
在礦產資源貧乏地區,當礦石與圍岩有較明顯的差別(如顏色、比重等),可用土法開採,手選富集時,只要經濟基本合理,礦體的最低可采寬度可以降低到0.3-0.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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