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紀寧,男,1955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海南省特級教師,中共黨員,中學特級教師,畢業於華南師大政治教育系,華中師大“教育行政管理”研究生課程班結業。
曾任海南華僑中學校長,兼任海口市教育學會中學政治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海口市教育局調研員(正處級)等職務。
2014年7月,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9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11月17日上午,在海口中院第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4年11月,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紀寧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
- 出生日期:1955年12月
- 職業:海口市教育局調研員
個人履歷,成就榮譽,人物事件,受賄事件,違紀被查,逮捕起訴,雙開處分,一審判決,
個人履歷
1972 高中畢業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到海口市白水塘幹校當農工。
1974.1在海口市羅牛山幹校當農工。
1982海南省教育學院專科畢業後,當年7月考取了華南師範大學政治教育系函授五年制本科,於1987年7月獲本科畢業文憑。1999年8月考取華中師範大學教育行政管理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至2001年7月以優秀成績獲結業證書。
經海口市人民政府任命,曾紀寧自2004年2月任海南華僑中學副校長,自2007年3月任華僑中學校長,自2012年11月任海口市教育局調研員。
成就榮譽
曾擔任“十五”國家級實驗課題組組長,並較好地完成了課題任務,通過成果鑑定順利結題,又主持“於一五”國家級課題的實驗研究。 撰寫論文多篇,獲得多項獎勵,包括海口市校長論壇一等獎、泛珠三角區域中國小校長論壇二等獎。多次被評為海口市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並獲海南省優秀教師、全國青少年科技活動優秀組織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人物事件
受賄事件
2009年至2012年間,陳世忠為感謝曾紀寧在承建華僑中學教學樓、綜合樓、體育館、圍牆等建設維修項目及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13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30萬元。曾紀寧將上述130萬元委託陳世忠代為保管,待其退休後再提取。
2008年至2012年間,葉純尤為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國中部公寓樓鋁合金窗安裝、防空洞、運動場等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16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51萬元。
2005年至2012年間,曾廣力為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第一食堂承包經營和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13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29萬元。
2007年至2012年間,吳乾鵬為了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第二食堂承包經營和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10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22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間,符積平為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國中部熱水機井、溫水機井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2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2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海口市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符多文為感謝曾紀寧在承建海南華僑中學國中部3號學生公寓樓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3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0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間,海口海科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發元為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圖書採購項目中給予的幫助,3次在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8萬元。
2007年至2012年,海南省第五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詹彬為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東區改造10號、11號、13號樓工程項目承建和施工中給予的幫助,7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5萬元。
2004年至2005年間,錢燃火為了感謝曾紀寧在承建海南華僑中學國中部教學樓及學生宿舍樓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2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人4萬元。
2007年至2012年間,海口市教育服裝廠業務經理許崇高為在海南華僑中學校服銷售業務中得到曾紀寧的幫助,6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2萬元。
2010年9月的一天,海南紫天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陳亮為了感謝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多媒體教室設備採購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在海口市萬利隆酒店停車場送給曾紀寧30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09年至2014年間,三亞博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堅為感謝曾紀寧在該公司與海南華僑中學合作辦學項目中給予的幫助,3次送給曾紀寧“好處費”總計10萬元。
2011年6月的一天,海南福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謝延福為在與海南華僑中學合作辦學項目中得到曾紀寧的關照,安排集團員工梁英在海口市大同路國商酒店一樓茶藝館送給曾紀寧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19433.4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廖寶山為感謝曾紀寧幫忙辦理親友的孩子到海南華僑中就讀,在曾紀寧的辦公室給送給其1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03年年底的一天,許火召為調動到海南華僑中學工作請託曾紀寧幫忙,在曾紀寧家中送給其人民幣1000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04年的一天,陳智為調動到海南華僑中學工作請託曾紀寧給予關照,在曾紀寧家中送給其1000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0年9月的一天,甘甜為了感謝曾紀寧在其調入海南華僑中學工作中給予的幫助,委託親屬周文宗在曾紀寧的辦公室送給曾紀寧2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05年至2014年間,曾紀寧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陳世忠、葉純尤、曾廣力等16人財物84次總計346.2萬元人民幣、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19433.4元),為他人在工程承建、採購承包、人事調動、招生合作等事項中謀取利益。案發後,曾紀寧主動上繳贓款75萬元。曾紀寧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舉報了他人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
公訴機關海口市檢察院為,被告人曾紀寧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曾紀寧對指控的大部分事實表示沒意見,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2014年11月17日上午,在海口中院第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違紀被查
2014.7.1接受組織調查。
2014.7.15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逮捕起訴
2014.7.16被正式逮捕。9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11月17日上午,在海口中院第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海口市紀委對海口市教育局原調研員曾紀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2003至2012年,曾紀寧在擔任海南華僑中學副校長、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校園工程建設、食堂發包、校服、圖書和多媒體教學設備採購、教師調動、學生入學、合作辦學等多項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經海口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曾紀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4年12月31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曾紀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曾紀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庭查明,被告人曾紀寧將其收受的341.2萬元賄賂款交由陳某代為保管。案發後,曾紀寧通過陳某及親屬主動上繳贓款153.1萬元。法院認為,曾紀寧通過親友主動退繳部分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曾紀寧在接受調查期間舉報他人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曾紀寧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紀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曾紀寧表示要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