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愛東

曾愛東,男,漢族,1963年7月出生,廣西浦北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班民商法專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2016年12月5日,一審判決,法庭以被告人曾愛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曾愛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國政法大學
  • 出生地:廣西浦北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5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紀檢組組長曾愛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5年5月26日,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曾愛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曾愛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曾愛東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曾愛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原紀檢組組長曾愛東(副廳級)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紀檢組原組長曾愛東(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20日, 據高檢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曾愛東(副廳級)涉嫌玩忽職守、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愛東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其擔任英山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局長,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經查,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曾愛東在擔任廣西區監獄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作為罪犯黎東明繼續保外就醫的審批人,明知黎東明系廣西南丹縣“7 17”特大透水事故的主犯,屬於“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仍收受他人錢財接受他人請託,為黎東明違法保外就醫提供幫助,致使黎東明連續兩年獲得繼續保外就醫,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批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曾愛東在擔任英山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自治區監獄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以及自治區人防辦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罪犯保外就醫、物資採購、工程建設、土地承包、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06.76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愛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當數罪併罰。曾愛東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後,曾愛東主動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6年12月5日,據此,法庭以被告人曾愛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對曾愛東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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