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承樂

曹承樂

曹承樂,男,漢,1964年7月出生,籍貫安徽懷寧,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2年3月,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曹承樂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承樂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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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6.07--1988.02 安徽省安慶地區貴池縣雙橋鄉農經員。
1988.02--1995.02 安徽省池州地區貴池市農經委科員。
1995.02--1998.12 安徽省池州地區貴池市灌口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1998.12--2000.01 安徽省池州地區貴池市烏沙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2000.01--2001.08 安徽省池州市(地區)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市)觀前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1.08--2006.11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觀前鎮黨委書記。
2006.11--2007.02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墩上鎮黨委書記、鎮長。
2007.02--2010.10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墩上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0.10--2011.02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墩上街道黨工委書記(享受副縣待遇)。
2011.02--2019.03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03--2019.06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06--2020.09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2020.09--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11月3日,據池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曹承樂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曹承樂違反政治紀律,採取與人串供,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調查,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頻繁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吃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及車輛,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個人和親屬支付的費用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謀取私利;違反民眾紀律,強行要求管理服務對象攤派費用,變相加重企業負擔;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不正確履行職責並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曹承樂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價值觀念扭曲、紀法意識淡薄,貪婪成性、腐化墮落。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池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池州市貴池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曹承樂開除黨籍處分,由貴池區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3月,據安徽檢察微信公眾號訊息,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曹承樂(三級調研員)涉嫌受賄一案,由池州市貴池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曹承樂作出逮捕決定。該案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開庭

2022年5月24日,原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曹承樂受賄案一審在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曹承樂利用先後擔任池州市貴池區安全生產管理局、應急管理局黨委(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轄區內礦山企業在復工復產、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方面提供關照,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承樂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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