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培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08日
- 出生地:陝西省榆林市清澗縣
- 性別:男
- 戶籍地:新疆吐魯番市文化路水利局家屬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雙開處分,
人物履歷
1978年入昌吉農校水利班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吐魯番縣水利局。1990年任吐魯番縣水利局副局長。1999年4月擔任吐魯番地區水利局局長,此後兼任地委副秘書長。2009年7月成立吐魯番地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執行辦公室,同年8月曹培武擔任吐魯番地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執行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4年8月,阜康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昌吉州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吐魯番地區水利局原局長曹培武涉嫌受賄犯罪線索。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8月22日被羈押,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經查證,曹培武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251萬餘元。截至2015年2月,追回贓款194萬元。
提起公訴
阜康市人民檢察院以阜檢公訴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培武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4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3月20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曹培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二、違法所得人民幣57.2190萬元繼續追繳。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24日,據新疆紀委監察廳訊息,吐魯番地區紀委、監察局依據阜康市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阜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阜2刑初字第20號】,給予地委原副秘書長、地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執行辦公室主任曹培武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據悉,曹培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245萬元、美金1萬元(折合人民幣63634元),獲有期徒刑10年。
曹培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吐魯番地區紀委委員會研究並報吐魯番地委批准,決定給予曹培武開除黨籍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吐魯番地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吐魯番地區行政公署批准,決定給予曹培武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