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店系統結算關係,在經營過程中,由於圖書的購進、調撥、調劑等經濟業務的發生,發貨店與銷貨店之間、銷貨店相互之間,必然發生貨款的劃收和償付的情況,需要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為了保證圖書調撥業務順利進行,維護頻繁複雜的結算工作秩序,文化部早在五十年代時,就對書店系統圖書調撥貨款結算關係作了規定,北京、上海等發行所(包括自辦發行的出版社)對全國各地書店,省級書店相互之間,省級書店對所屬市縣書店,省內銷貨店之間,均實行直接結算; 省級書店與省外銷貨店之間,市縣書店與其它省級書店及其所屬市縣書店之間。一律通過雙方的省級書店辦理承轉結算。這種結算關係。一直延續至今。
結算必須按法律規定進行。在中國,社會產品的分配和交換,必須通過貨幣收付實現,這種貨幣收付關係是由法律規範加以規定的。法人之間簽訂契約的時候,必須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明確選用適當的結算方式和約定的付款條件,共同遵守;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現金的以外,都必須由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合法的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結算。結算契約是銀行與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用轉帳方式進行收款付款而達成的一種協定。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合法的金融機構和法人都必須遵守結算制度的規定,維護契約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