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裁判所構成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第一個西方式的普通法院組織法。仿照德國法院組織模式制定。1890年11月頒布。共4編,144條。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四級,實行四級三審制。採取審檢合一制,各級法院均附設檢事(檢察官)局,檢事的任務為偵査犯罪,提起公訴,指掉刑之執行,但不得干涉判事(法官)的審判。各級法院的判事均為終身職,檢事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也不得罷免其職務。對判事和檢事的資格規定很嚴,須經兩次考試,合格者才能充任。
日本政府於192年以草案形式公布。重點在於修改親屬法和繼承法兩編內容。修改要點是:限制或縮小戶主的同意權和離籍權,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男子要求分家無須經戶主同意,成年家庭成員有玷污家庭名聲的重大非法行為時須經家庭法院許可才得令其離籍;戶主有重大缺點時,法院可宣告戶主權的喪失;結婚應按習慣舉行儀式,但登記結婚也屬有效;廢除妻的無能力制度和法定夫婦財產制,並將不利於妻提出離婚的理由作了修改;提高了妻和女子的繼承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