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商法典1881年,日本政府聘請德國專家赫爾曼·洛愛斯萊起草了《商法典》,共3編,1604條,第1編通則;第2編海商;第3編破產。於1890年通過,但由於它以德國商法為模式,脫離日本國情和日本商事習慣,因此沒有真正付諸實施。1893年,只將其中的公司、票據、破產等部分加以實施。1899年,日本又制訂了新的《商法典》共5編,689條,包括總則、公司、商行為、票據、海商。法典除了票據法一編外,其它部分都以德國商法典為蘭本,其體系和內容與德國商法典較相似。
為了適應日本經濟和國內外貿發展的需要,從1911年至1975年,日本對新商法典進行多次修改。1930年至1931年,日本參加了《日內瓦票據統一公約》,對票據一編作了修改後,制定了票據法,從商法典中獨立出來。因此,現今的商法典為4編、851條,包括總則、公司、商行為、海商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