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盈人生重疾保險的投保範圍:18-55周歲,交費規定:主險最低保費不低於4000元,最低交費期限為10年。投保主險時選擇附加,無需另行交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盈人生重疾保險
- 投保範圍:18-55周歲
- 交費規定:不低於4000元
- 交費期限:為10年
規定和範圍,主要費用,詳細條款,契約,保障,中止及恢復,解除契約,其他事項,釋義,優勢與劣勢,優勢,劣勢,
規定和範圍
投保範圍:18-55周歲
交費規定:主險最低保費不低於4000元,最低交費期限為10年。投保主險時選擇附加,無需另行交費。
保額規定:不超過主險的基本保額,基本保額不得低於1萬元。最低保障是期交保費的20倍。
等待期:90天(因意外患重大疾病無等待期)
主要費用
1、初始費用
初始費用是在用戶交費期內收取,第一年以所交費用的50%收取,收取比例逐年降低,按照50%,25%,15%,10%,5%的比例收取。
2、保障成本(身故和重疾保障成本)
保障成本必須隨主險契約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險契約年保障成本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危險保額及風險程度決定。如果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將會在保險單上批註。保障成本的收取方式是在每月結算日,我們按照該月的實際天數收取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們也同時收取。我們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後,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額減少。
詳細條款
契約
1.1契約訂立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契約”)由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我們同意而訂立。
1.2契約生效
如果本附加險契約與主險契約同時投保,本附加險契約的生效日與主險契約相同。
如果您在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險契約,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以批註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同主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
1.3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附加險契約。
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8.1)。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附加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若主險契約繼續有效,我們會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險契約申請書之日將已收取的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障成本無息退還至主險契約保單賬戶,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金額等額增加。
1.4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終止時止。
保障
2.1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金額等於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和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兩者的較大者。
2.2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從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因疾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見8.2),(二)因導致“重大疾病”的相關疾病就診,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將已收取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日之後的保障成本無息退還至主險契約保單賬戶,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金額等額增加。這90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見8.8)發生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無等待期。
若您申請增加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則對於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適用上述等待期的約定。
如果在等待期後發生保險事故,我們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給付主險契約部分或全部保險金並相應調整主險契約各項保險利益: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見8.9)診斷初次發生“重大疾病”,我們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險契約終止。主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險金與主險契約保險金額的比例相應減少,主險契約身故保險金按照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保單賬戶價值重新確定,我們不再承擔減少部分所對應的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如果主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主險契約終止。
2.3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10);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8.11)、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12),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13)的機動車(見8.14);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見8.15);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見8.16),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8.17)。
發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將已收取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日之後的保障成本無息退還至主險契約保單賬戶,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金額等額增加。
2.4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2.5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下列情形會引起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1)在我們收到您的主險契約追加保險費後,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按主險契約追加保險費等額增加。
(2)在我們收到您主險契約的部分領取申請書後,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按領取的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3)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①申請增加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您可以向我們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只能申請1次。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滿1年;
-在被保險人55周歲(見8.18)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申請;
-主險契約各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均已支付。
經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部分從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生效。
②申請減少本附加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在本附加險契約生效1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只能申請1次。
經我們同意後,減少的部分從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重大疾病保險金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2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3.3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們對本附加險契約承擔的保險責任收取相應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障成本必須隨主險契約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險契約年保障成本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危險保額(見8.19)及風險程度決定。每千元危險保額應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見附表。如果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將會在保險單上批註。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結算日,我們按照該月的實際天數收取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們也同時收取。我們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後,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額減少。
4.2寬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險契約後,主險契約及本附加險契約的寬限期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在主險契約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零時如果主險契約的保單賬戶價值不足以同時支付主險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保障成本,則自該結算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主險契約及本附加險契約的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主險契約保險費,則本附加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4.3保障成本調整
我們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險保額年保障成本的權利。
我們將根據本附加險契約計算每千元危險保額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發生率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決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調整。本附加險契約年保障成本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我們進行年保障成本的調整並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將按調整後的年保障成本計算,年保障成本調整前我們已經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響。
中止及恢復
5.1效力中止
在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5.2效力恢復
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主險契約保險費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
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本附加險契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解除契約
6.1契約解除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將已收取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日之後的保障成本無息退還至主險契約保單賬戶,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金額等額增加。
其他事項
7.1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附加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7.2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我們有權更正並根據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收取以後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7.4(4)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如果我們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於應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險人未發生主險契約規定的保險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將無息計入主險契約的保單賬戶。如果被保險人已發生主險契約規定的保險事故,則多收的保障成本無息隨主險契約身故保險金退還給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且距保險事故發生時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於應收取的保障成本,我們有權要求您補交該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扣除您該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3效力終止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1)主險契約效力終止;
(2)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
7.4適用主險契約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險契約條款:
(1)保險事故通知;
(2)未還款項;
(3)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4)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5)契約內容變更;
(6)聯繫方式變更;
(7)爭議處理。
釋義
8.1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8.2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初次發生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義的手術。該疾病或手術應當由專科醫生(見8.3)明確診斷。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範定義的疾病。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日後,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日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見8.4);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見8.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見8.6)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日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日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見8.7)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日後或意外傷害發生180日後,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日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範定義的疾病範圍之外增加的疾病。
嚴重的多發性硬化
指因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而導致的不可逆的身體部位的功能障礙,需由神經科專科醫生提供明確診斷,並有CT或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診斷報告。不可逆的身體部位功能障礙指診斷為功能障礙後需已經持續180日以上。
由神經科專科醫生提供的明確診斷必須同時包含下列內容: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幹和脊髓損傷而導致的臨床表現;
(2)神經系統散在的多部位病變;
(3)有明確的上述症狀及神經損傷反覆惡化、減輕的病史紀錄。
嚴重的1型糖尿病
嚴重的1型糖尿病為由於胰島素分泌絕對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經持續性地依賴外源性胰島素維持180日以上。須經血胰島素測定、血C肽測定或尿C肽測定,結果異常,並由內分泌科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並須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滿足下述至少1個條件:
(1)已出現增殖性視網膜病變;
(2)須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病;
(3)因壞疽需切除至少一個腳趾。
侵蝕性葡萄胎(或稱惡性葡萄胎)
該類疾病是指異常增生的絨毛組織浸潤性生長浸入子宮肌層或轉移至其他器官或組織的葡萄胎,並已經進行化療或手術治療的。
系統性紅斑狼瘡並發重度的腎功能損害
該類疾病保障僅限於女性。
該類疾病是指一種自身免疫性結締組織病,於體內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體和免疫複合物,造成組織損傷。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必須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並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臨床表現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4個:
①蝶形紅斑或盤形紅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潰瘍;
④非畸形性關節炎或多關節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經系統損傷(癲癇或精神症狀);
⑦血象異常(白細胞小於4000/μl或血小板小於100000/μl或溶血性貧血)。
(2)檢測結果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個:
①抗dsDNA抗體陽性;
②抗Sm抗體陽性;
③抗核抗體陽性;
④皮膚狼瘡帶試驗(非病損部位)或腎活檢陽性;
⑤C3低於正常值。
(3)狼瘡腎炎致使腎功能減弱,內生肌酐清除率低於每分鐘30ml。
嚴重的原發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類心肌病變,包括原發性擴張型心肌病、原發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發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種,病變必須已造成事實上心室功能障礙而出現明顯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心功能分類標準心功能達四級*),且有相關住院醫療記錄顯示四級心功能衰竭狀態持續至少180日。
本病須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繼發於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統疾病造成的心肌病變不在保障範圍內。
*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分類標準心功能四級是指有醫院的醫療記錄顯示病人不能進行任何活動,休息時仍有心悸、呼吸困難等心力衰竭表現。
8.3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8.4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8.5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8.6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8.7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日後,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8.8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8.9醫院
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專供康復、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8.10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8.11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8.12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8.13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8.14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8.15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8.16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8.17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8.18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8.19危險保額
指結算日零時以下兩項的差:
本附加險契約保險金額;
優勢與劣勢
優勢
1、無需交付即可附加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在投保主險時選擇附加,無需另行交費,即可擁有終身重大疾病保障。也就是說,該產品是一款免費附加的產品,對於選擇投資養老的人士,在購買主險的同時可以額外附加此險。
2、交費靈活可任意調高調低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交付和保障費用的扣除是依附於主險的,它在繳納上如銀行的活期存摺,非常靈活,可以任意進行調整,當用戶覺得重疾風險較高時,可以在自己的主險賬戶上把重疾險的保額調高,主險的保額自然下降,重疾險的保額最高限度為48萬;當用戶覺得患重疾的風險變小了,可以將保額重新調整。
3、停交一年,保障不會下降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在交費上的靈活還表現在緩交性質上,如停交一年,只要保單現金價值夠保障成本收取就不會失效,重疾保障不會受到影響,在用戶有錢後可以進行追加。
4、給付額度有彈性
遭遇重大疾病時,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等於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和主險契約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兩者的較大者,即如果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投保時的保額,不止賠付原來約定的保障額度,而可能是更高的,保單賬戶上的價值額度。例如:一個人定了十萬重疾保障,30年,帳戶價值十二萬,大於十萬,就賠付十二萬。
5、靈活返還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雖然本身不屬於返還型險種,但其依附的主險屬於返還型險種,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將重疾的保障賬戶保額調整轉嫁至主險賬戶,從而形成返還型現金價值。例如,用戶在年老開始進入養老期時,如果覺得自己患重疾的風險係數較小,或者需要領取更多的養老金時,可以通過靈活調整賬戶,將重疾保額降低,調高的主險保額相應的現金價值就可以作為年老的養老金使用。
6、重疾保險金提前給付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像是一個貼身的財務急救箱,用戶遭遇重大疾病,一經確診即可提前獲得契約約定的保障金,手續簡便,無需醫用藥單,非常人性化,且與醫保並不衝突。
劣勢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是其無法與主險分開投保,對於注重重疾險而不大注重收益的人群,這一點是其劣勢。另外,當用戶已投保了其它養老收益類產品後,無法單獨附加此重疾險。
2、限制性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在其條款中規定,投保主險平安智盈人生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後,禁止與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同時附加,限制了用戶的多重選擇。
3、適用性
該產品的投保年齡範圍是18-55周歲,但50周歲以上的人群基本上不被推薦購買該產品,年齡越大的人群在購買該產品時,前期的投入費用昂貴,保障較低,而保障成本扣除後,後期的養老金基本所剩無幾,容易出現倒掛現象,其實際適用人群範圍過低。
4、中止性
該產品在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時,其效力也跟隨中止,中止期間,用戶遭遇重疾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而且,該附加險契約不得在主險契約中止期間,單獨進行申請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