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託管是指企業將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委託給一個專門的服務機構進行管理,通俗的講,就是企業給自己找一個管家。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託管服務機構簽訂授權託管協定,託管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包括申請取得、使用、轉讓與許可、質押融資、侵權保護和維權等。這樣,企業可以更全面地管理和使用自已的無形資產。
智慧財產權託管是一種服務模式,是基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界定性和長期持有、非貨幣性、創造經濟效益不穩定的無形資產特性,提出的一種新的服務模式。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託管服務商,在簽訂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授權託管協定下,託管服務商在授權範圍內,代為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業務,包括諮詢、申請取得、智慧財產權使用、智慧財產權轉讓與許可、智慧財產權戰略、智慧財產權評估及質押融資使用、智慧財產權變現、智慧財產權侵權保護和維權等。
智慧財產權託管是把企業智慧財產權部門外包的一個過程,也是讓企業更全面管理使用好自已無形資產的一個過程,是一個幫助企業省錢、省心、省力的一個過程。
智慧財產權託管有全部託管與部分託管,全部託管就是一攬子協定,將企業全部無形資產的管理授權給服務商來管理。部分託管就是企業根據自己階段性任務的需求,將個案交由服務商來管理。
智慧財產權託管與傳統個案委託管理的最大差別在於:託管服務商會根據委託方制定符合該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建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執行方案,提供和蒐集無形資產變化的情報等職責,增強了與企業的互動,更充分,更完美的發揮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制度建立時間比較長,智慧財產權人才比較多,企業人員、尤其是技術人員對智慧財產權也有比較深刻的了解。特別是,在這些國家,智慧財產權侵權一旦確立,付出的代價很大。因此,公司無論大小,通常都有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兼\專職人員。
而且西方已開發國家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他們技術先進,財源廣闊,有更多的資本可以用來投入智慧財產權建設。
然而,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在八十年代中期才開始初步確立,智慧財產權人才較為匱乏,企業人員,尤其是絕大多數技術人員都不太了解智慧財產權。而且在中國,智慧財產權侵權非常普遍,這是由兩個原因造成的:首先,中國是個技術比較落後的國家,在當今世界,已開發國家擁有最先進的技術,且已將由此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遍布全球的情況下,中國企業的任何生產製造行為,都難以避免侵權;其次,面對這種實際狀況,中國沒有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苛以重罰,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不大。但是,隨著時局的發展,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為此,在中國,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的機構和需要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企業之間,出現了一種被稱作“智慧財產權託管”的服務新模式。
從有利的方面說,智慧財產權託管能夠實現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合理配置,在為企業提供專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的同時,減輕企業的人員負擔。
從不利的方面說,由於企業智慧財產權部署問題關乎企業的機密,在一些情況下,甚至能決定企業生死。因此,委託給外方管理,存在一定的風險。
智慧財產權託管分為以下三類:
以智慧財產權託管工作發展的不同階段、服務對象和服務提供者的不同構成將智慧財產權託管分為小、中、大三種類型。
1、小託管:
小託管是存在個別企業與具有一定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關於智慧財產權綜合委託管理服務的一種託管服務方式,業務主要局限於個別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獲取、管理、保護、運用方面。
其業務包括:對智慧財產權戰略與發展進行研究,提供專業方案;協助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逐步實現智慧財產權資本運營;協助企業開發自主智慧財產權,培訓企業人員;對智慧財產權註冊的各項事宜提供建議及註冊,協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務;完善、監督、落實智慧財產權的各項管理制度;監測及侵權預警,調整創新方向和內容,對侵權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有效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幫助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培育,協助企業實現名牌的經濟價值等等。
這種智慧財產權的託管服務的優勢在於,可以直接針對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提供貼身服務;容易使企業在普通事務性層面獲得滿足。其局限在於,受企業意識水平和服務機構服務能力的限制,對企業的提升和引導有限,服務水平參差不齊,除智慧財產權以外的其他資源的整合運用能力不足。
2、中託管:
中託管是存在於優勢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或服務機構群與有一定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的重點企業或產業群中的一種綜合智慧財產權委託服務關係。
主要適用於穩步提升服務對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提升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幫助企業往智慧財產權高端運用層面紮實過渡。
3、大託管:
大託管是存在於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聯盟與產業集群、區域重點產業之間的高端智慧財產權委託服務關係。
具體來講是由政府牽頭,綜合集群政府資源、園區孵化器資源、社會服務資源組成智慧財產權託管聯盟,面向國家層面或地區重點產業集群提供綜合高端智慧財產權服務,用於加速提升產業群體的創造能力,應對全球智慧財產權風險。
雙方在充分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管理需求,在簽訂嚴格保守商業秘密的授權託管協定下,在授權範圍內,代為管理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業務。工作主要有以下四個階段:
初始階段:加強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培訓,提高企業領導及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開展基本的制度建設,並開始有意識地形成智慧財產權。
初級階段:加大智慧財產權創造及保護力度,形成大量的智慧財產權。
中級階段: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立體化保護及運用,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其標誌應當是通過智慧財產權為企業贏利,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也從企業的花錢部門變為掙錢部門。
高級階段: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管理機制和制度建設,大力加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形成健康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訂與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合適的戰略可以有力地推動行業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為行業和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保障。
1、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託管工作機制。
配備專職智慧財產權託管人員,建立智慧財產權託管工作網路;將智慧財產權託管工作納入工作目標管理之中,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託管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2、強化智慧財產權託管的政策導向。
把智慧財產權託管納入科技創新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在科技計畫的制定、項目評估審查、契約簽訂等各階段,強化智慧財產權託管。入托企業將優先享受包頭市智慧財產權相關優惠政策。
3、有效開展智慧財產權託管的宣傳培訓工作。
有計畫、分層次、分類型地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重點在企業領導幹部、項目負責人中開展智慧財產權託管內容和模式培訓,保證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充分理解託管的重要作用,為託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4、建立智慧財產權託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資源和中介機構力量,建立企業託管信息網路共享平台,方便企業隨時查詢、跟蹤和監督託管事務的進度,提高中介服務機構託管工作的服務效率,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專利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5、託管的重點是推動智慧財產權產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