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長城中證800食品飲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景順長城發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景順長城中證800食品飲料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景順長城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2.69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12210
- 成立日期:20140718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力爭使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2%。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範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貨等)、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現金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貨等)、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現金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未來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參與同業存單的投資,具體投資比例限制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中證800食品飲料指數為標的指數,採用完全複製法,即以完全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為原則,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股票在投資組合中的權重原則上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在因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成份股停牌、流動性不足、法律法規限制、其它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製約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本基金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綜合考慮相關性、估值、流動性等因素挑選標的指數中其他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進行替代或者採用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儘量縮小跟蹤誤差。本基金力爭使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2%。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
2、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