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方案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8月24日印發景德鎮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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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提升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進航運綠色發展,根據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贛交港航字〔2020〕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在全市深入開展為期1年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到2020年底,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設施進一步完善,治理能力得到明顯提升,為全市航運綠色快速發展奠定紮實基礎。
二、重點目標任務
(一)全面完成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
(二)新建400總噸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處置裝置實現達標排放,或船上收集儲存交岸處理;不滿足現行規範和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推進我市現有100總噸至400總噸(不含400總噸)船舶加裝生活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工作機制並有效運行,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積極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電子化,2020年6月底前配合省交通運輸廳建立船舶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蓋全市內河所有港口。
三、工作職責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1. 結合本地實際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站,明確建設責任主體,並落實配套建設資金。
2. 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站運營單位,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費用,對船舶污染物實行免費接收;按照誰經營誰受益的市場化原則,港口企業的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3. 建立由分管縣(市、區)長牽頭,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建、城管、環衛、水利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中的職責,落實各部門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中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有效銜接,保障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有效運行;組織各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
4. 負責督促落實轄區內新、改、擴建碼頭同步建設岸電設施。
5. 以雨污水、生產廢水等為重點,組織交通(港口)、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轄區內碼頭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港口作業防污染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形成整改清單。
(二)市交通運輸港航、海事部門
6. 負責督促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站項目建設相關審批工作;對港口經營企業、水上接收企業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免費接收船舶污染物運營進行監管。
7. 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轉運聯單制度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港口碼頭污染物移交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污染物的水上接收和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積極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電子化。
8. 船檢機構加強新建船舶源頭管理,督促新建船舶按檢驗法規要求配備防污染設施設備,對現有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進行重點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加強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防污染設施設備未按規定要求配備或未正常使用的,依法嚴厲查處。水路運政管理部門對未按要求配備防污染設施設備的船舶,取消或不予核發船舶營運證書。港口管理部門對在營碼頭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自身環保設施改造提升的或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暫停港口經營活動;對新(改、擴)建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環保設施驗收的,不得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推進我市籍現有100總噸至400總噸(不含400總噸)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按照要求對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設施設備進行建造改造。
9. 督促水路運輸企業和港口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將防污染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和人員;督促水路運輸企業按照要求給船舶配備環保設施;督促港口企業按照“問題整改清單”提升港口環保設施,規範裝卸、儲存作業操作規程,加強一線人員培訓,防止作業過程產生污染。
10. 督促航運企業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工作;研究鼓勵實施船舶使用岸電優先裝卸、優先靠離泊等激勵政策。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
11. 負責對船舶和港口碼頭污染物中的危險廢物轉運、處置聯單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險廢物轉運、處置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港口船舶污染物轉運至相關處理單位處置後排放實施監督管理;對殘油、化學品洗(罐)水等港口船舶危險廢物的轉移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含油污水處置後殘油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環保設施建設“三同時”的要求,對新(改、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對碼頭自身環保設施的改造提升提出整改要求;對未按規定履行環保驗收的碼頭,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加快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站項目建設相關審批工作;配合對轄區內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開展督查檢查。
(四)市住建部門
12. 負責對船舶和港口碼頭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轉運處置聯單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碼頭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轉運、處置進行監督管理;對納入市政管網的船舶生活污水的處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納入市政管網的船舶和港口生活污水實施排水許可;配合做好港口與市政管網的銜接;落實船舶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具體轉運處置單位,並按要求填寫轉運處置聯單;配合對轄區內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開展督查檢查。
(五)市發展改革部門
13. 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監督落實國家、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合規使用;配合對轄區內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開展督查檢查。
(六) 市工信部門
14. 負責對船舶建造、修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實施監督管理;對船舶建造、修造企業的防污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指導船舶建造、修造企業做好排污管理及整治工作。
(七)市財政部門
15. 負責對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安裝、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設及運營等費用提供資金支持。
(八)市水利部門
16. 負責將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統籌推進;加快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站建設相關審批工作;配合對轄區內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開展督查檢查。
(九)相關企業
17. 水路運輸、港口、接收、轉運、處置等相關企業,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按規定配置防污染設施設備,並確保設施設備有效運行;要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確保問題整改到位;要按照規定填寫、傳遞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證,確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有效銜接、可跟蹤查詢;按規定對配套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進行自主驗收。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20年1月至3月)。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整治任務措施,認真開展船舶和港口突出問題整治工作動員部署。交通運輸(港航、海事)部門要督促水路運輸和港口企業對照法規標準和整治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逐船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4月至10月)。結合本地具體任務和目標,認真制定相關工作計畫,積極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制定實施檢查計畫,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形成閉環管理。
(三)總結提升階段(2020年11月至12月)。堅持整治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推動建立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參與的景德鎮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協調推進聯席會議制度,市交通運輸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會議,研究解決船舶港口防污染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保障船舶港口防污染工作順利進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利、財政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協調推進設施建設,強化聯合監管。
(二)加強資金支持
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投入,充分運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用於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設、運營,以及轄區內現有100總噸至400總噸(不含400總噸)船舶加裝生活污水收集裝置。
(三)加強監督考核
將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內容,定期督促檢查。
(四)營造良好氛圍
各部門要大力宣傳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過程中好的做法、典型經驗、先進事跡等,營造良好的宣傳工作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微信、微博、報紙、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提高環保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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