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實體經濟還貸周轉基金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實體經濟還貸周轉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我市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幫助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實體經濟按時歸還貸款,以獲得金融機構流動資金續貸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成立景德鎮市實體經濟還貸周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房管局、市陶瓷發展局、市工商聯、市中小企業局、市金融辦、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鎮銀監分局、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和市級各銀行機構(含樂平市、浮梁縣村鎮銀行)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景德鎮市實體經濟融資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融資服務辦公室”),融資服務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辦公室主任由金融辦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負責人兼任。
第三條市政府建立景德鎮市實體經濟還貸周轉基金(以下簡稱“周轉基金”),周轉基金規模為8000萬元。其中:市財政出資1000萬元,樂平市財政出資800萬元,浮梁縣、市高新區、市陶瓷工業園區財政各出資500萬元,昌江區、珠山區財政各出資350萬元;另外向金融機構融資4000萬元,在我市選擇一家同意配套融資的銀行機構開設周轉基金專用賬戶,由融資服務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實行封閉運行、單獨核算。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鎮銀監分局、周轉基金開戶銀行負責監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體經濟,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要求,在我市範圍內設立、基本面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法人實體企業。
第二章設立、使用要求及審批程式
第五條周轉基金用途:僅限於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實體經濟貸款到期且銀行承諾辦理續貸而用於“還舊借新”臨時周轉使用。
第六條周轉基金使用額度:借用周轉基金單筆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已辦理“財園信貸通”、“惠農信貸通”、“出口企業信貸通”貸款企業在辦理續貸時優先享有周轉基金借用資格。
第八條周轉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借用周轉基金的借款人除支付相應的貸款利息外(按人民銀行壹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折算),還要支付相關手續費用,按借款時間長短而定,7天以內按0.5‰收取,8—13天以內按1‰收取,14—20天以內按2‰收取,21—31天以內按3‰收取,超過一個月的須報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九條融資服務辦公室要建立金融機構實體經濟貸款到期預報制度、融資狀況報送制度、政銀企融資分析例會制度。要做好風險控制,確保周轉基金安全。根據可能出現的借用周轉基金需求,統籌安排好周轉基金使用,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條周轉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周轉基金只能用於借款人續貸應急短期流動資金所需,不能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用途;
(二)周轉基金使用時間一般為13天以內,原則上不超過31天;
(三)借款人申請周轉基金額度不大於銀行承諾續貸金額;
(四)特殊情況須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借用周轉基金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貸銀行出具的《實體經濟續貸辦理承諾函》(見附屬檔案1);
(二)《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推薦書》(見附屬檔案2)、《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信用擔保函;
(三)借款人借款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四)融資服務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周轉基金審批程式:
(一)各銀行機構應最佳化信貸流程,對擬續貸客戶要在貸款到期前辦理好續貸的相關手續,做到無縫對接。
(二)借款人申請使用周轉基金時,須在銀行貸款到期日20個工作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續貸申請,填報《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推薦書》和《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審批表》,並出具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信用擔保函。
(三)各銀行機構要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周轉基金,幫助企業解決短期籌資困難。承貸銀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請後,要認真審核,將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推薦到融資服務辦公室,同時出具《實體經濟續貸辦理承諾函》,並在《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推薦書》簽署推薦意見。
(四)融資服務辦公室根據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在《實體經濟借用還貸周轉基金審批表》中簽署意見,與借款人簽訂《周轉基金借用協定》。
(五)周轉基金放款、歸還及利息、手續費支付方式。
周轉基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融資服務辦公室開具借款收據後,中心一次性支付借款,存入承貸銀行指定的借款人賬戶,用於歸還到期的貸款。
周轉基金歸還方式:借款人將續貸資金存入承貸銀行指定的借款人賬戶上,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借款人在續貸資金髮放到位當日將借用的周轉基金一次足額歸還到融資服務辦公室周轉基金專用賬戶。
利息、手續費支付方式:借款人在周轉基金放款前,將借用周轉基金的利息及相關手續費(按1個月期限計算)支付到融資服務辦公室周轉基金專用賬戶,歸還借款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三章借款發放、收回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為支持實體經濟申請使用周轉基金,同時確保周轉基金使用安全,各銀行機構和抵(質)押辦理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指定專人對接續貸企業,支持辦理有關續貸手續。
第十四條根據貸款種類不同,分別按下述程式辦理
(一)信用貸款或保證貸款企業使用周轉基金程式
承貸銀行完成貸款企業的續貸審批手續後,與借款人簽訂契約文本(貸款契約等,如屬保證貸款,還需簽訂保證契約)及相關文本和材料(貸款憑證、受託支付申請表等),並確保真實有效。之後,承貸銀行通知融資服務辦公室將周轉基金存入指定的借款人賬戶。貸款歸還後,承貸銀行應儘快完成貸款發放,並協助借款人將借用的周轉基金一次足額歸還到融資服務辦公室周轉基金專用賬戶。
(二)抵(質)押貸款企業使用周轉基金程式
1.承貸銀行完成企業貸款的續貸審批手續後,與借款人簽訂相關契約文本(貸款契約、抵(質)押契約等)、辦理續貸抵(質)押的相關材料(抵(質)押登記書、止付通知書等)及續貸款發放所需的相關文本材料(貸款憑證、受託支付申請表等),並確保其真實有效。
2.在續貸契約及相關檔案簽訂的同時,承貸銀行將事項通知融資服務辦公室,由融資服務辦公室通知該筆續貸需要涉及的相關抵(質)押部門辦理續貸抵(質)押的預登記審批手續。
3.承貸銀行和融資服務辦公室各指定專人,攜帶辦理抵(質)押需要的所有材料,陪同借款人一同前往抵(質)押部門所設的綠色通道,在提交的抵(質)押材料上面簽,提前完成續貸抵(質)押簽字手續,保證抵(質)押相關程式真實有效,同時預交抵(質)押所需費用。已面簽的抵(質)押材料及辦理抵(質)押所交費用憑證由抵(質)押部門經辦人保管,並向承貸銀行和融資服務辦公室出具收到該筆續貸辦理抵(質)押材料及費用的通知書。
4.融資服務辦公室收到通知書後,將周轉基金存入承貸銀行指定的借款人賬戶。貸款歸還後,承貸銀行釋放抵(質)押物品,安排專人和融資服務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借款人前往抵(質)押部門辦理正式的續貸抵(質)押手續。
5.續貸抵(質)押手續辦理完成,並拿到相關部門辦理的他項權證或止付通知書回執後,承貸銀行完成貸款發放,並協助借款人將借用的周轉基金一次足額歸還到融資服務辦公室周轉基金專用賬戶。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周轉基金開戶銀行在受理周轉基金借款轉賬業務時,應要求融資服務辦公室提交《周轉基金借用協定》和《實體經濟續貸辦理承諾函》(複印件加蓋公章)並進行審核,否則有權拒絕辦理借款轉賬手續。
第十六條融資服務辦公室向借款人出借周轉基金時,必須及時通知承貸銀行,並將周轉基金劃轉至承貸銀行指定的借款人賬戶,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借款人將周轉基金專項用於歸還承貸銀行到期貸款,不得將周轉基金挪作它用。
第十七條承貸銀行對已借用周轉基金企業發放新貸款時,必須及時通知融資服務辦公室,並監督借款人將資金劃入周轉基金專用賬戶,歸還借用的周轉基金。
第十八條承貸銀行出具續貸承諾函後,無特殊原因未兌現續貸承諾,致使借出的周轉基金不能按時收回的,領導小組將採取法律措施進行清收,並追究出具承諾函銀行的相關責任,包括取消該行的金融機構表彰、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等業務。
第十九條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周轉基金的,按約定每日加收拖欠金額3‰的滯納金,並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關管理機構、貸款銀行的相關人員與借款人弄虛作假,造成資金損失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融資服務辦公室按每筆借款收入的30%確定管理費用,用於辦公經費。其餘收入用於歸還融資利息,如有結餘,上繳市財政,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二條景德鎮銀監分局要加強指導,督促各銀行機構落實本《辦法》,切實解決企業“還舊借新”周轉資金困難,減輕企業財務負擔。
第二十三條融資服務辦公室每季度向領導小組提交周轉基金使用運行情況報告。市審計局將不定期對周轉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向領導小組提交審計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兩年後是否繼續執行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