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學江,曾任濱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2019年1月11日下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景學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宣判,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百萬元。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2013年12月,濱州市經濟開發投資服務中心主任。
曾任濱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2019年1月11日下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濱州市財政局副局長景學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宣判。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景學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款1 893.92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1 015.039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總計12 538.292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有5 840萬元未退還;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應予數罪併罰。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景學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犯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百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景學江貪污、受賄違法所得,及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的損失;已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