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判斷

普遍性判斷是概括事物的普遍屬性和形態而形成的判斷。詳“個別性判斷”。推理(推論)的辯證分類依據認識的辯證運動過程而對推理進行的分類。在歷史上,主要由黑格爾在《邏輯學》和《小邏輯》中提出。

他按認識內容由淺入深的過程將推理分為三類:(1)實有推理。它是從表示某個事物的“主詞里挑出任何一個特殊方面、一種特質,即根據這種個別特質就來證明這一個體事物是一個普遍的東西”(《小邏輯》)。如“這朵花是紅的,紅是一種顏色,所以,這朵花是有顏色的”。黑格爾認為這種推理中的各項是完全偶然的,因為,那作為抽象特殊性的中項(如上例巾的“紅”)只是主詞(上例中的“這朵花”)的任何一種特質。但是,這主詞還可以有許多別的特質(如是白的,是香的等等),因而它同樣可以與許多別的普遍性相聯繫。故這種推理對於認識事物的本質、真理來說是價值不大的。(2)反思推理。和實有推理不同,這種推理不是隨便抓住事物的某個偶然特性、即事物的某一片面的、外在的、抽象的規定性作為中項,而是以結合兩端項於一體的東西作為中項。這種推理又依次分為以下三類:全稱推理。如“凡人皆有死,某甲是人,故某甲有死”。其中項“人”不僅是主詞某甲的某一抽象的特殊的規定性,而同時也是“一切個別的具體的主詞”(同上),如某乙、某丙、某丁等等所同樣具有的一種規定性。但黑格爾認為,這種推理的大前提以中項即全體的“凡人”作為主詞,這就先假定了結論,故全稱推理僅依據于歸納推理。而歸納推理的歸納又總是不完備的,人們總是無法觀察到所有的事例、所有的個體。因此,歸納推理又會過渡到類推的推理。而類推是否“深徹”與“膚淺”,關鍵在於其中項是作為“本質的規定性”、“本質的普遍性”,還是僅僅作為個體而定。(3)必然推理。這種推理的特點是以“本質的普遍性”——“類”為中項,因此其結論中兩極端的聯繫是必然的,因而它所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質和必然性。黑格爾關於推理的這種分類無疑有許多牽強之處,如認定類推的可靠性高于歸納推理等。但其中也包含著推理的形式是隨著認識的辯證運動進程而向前推移和發展的合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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