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搶奪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搶奪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除財產法益外,還有生命、身體和意思自由等法益。(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他人的動產。他人的動產指不屬於自己所有,而為他人所有或持有的不動產以外的有體物。可以從他人土地分離開的出產物或定著物,也可成為本罪的行為的客體。
(3)本罪的行為為搶奪。搶奪指乘人不備,1出其不意,突然強行奪取,使人不及抗拒。(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搶奪他人動產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或可以得知其所搶奪的財物是他人的不動產而乘人不備,強行奪取。同時,行為人必須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