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法

普通刑法是“特別刑法”的對稱。又稱“原則刑法”、“一般刑法”。以適用範圍的廣狹為標準對刑法所作的分類。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任何人的刑事法律。這類刑怯規範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不局限於某一類主體,也沒有特殊的時間、地點和事項的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構成部分。

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現行刑法典,作為刑法典補充的具有相同效力範圍的其他單行刑事法規等也屬於普通刑法。關於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之間的關係。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任何人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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