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民政局

普蘭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民政局,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蘭縣民政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職責,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加強民政信息化建設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阿里地區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發放各類優撫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貼;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革命傷殘評殘上報換證工作,指導和管理烈士紀念建築物的業務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協助部隊做好徵兵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三)組織、協調全縣抗救災工作,檢查和核實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
(四)牽頭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落實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供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自治區和地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指導縣、鄉(鎮)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規劃,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和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管理服務,推動社區建設。
(六)負責全縣鄉(鎮)、邊境村的行政區劃設立、撤銷、界線變更和鄉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鎮)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地名調查、地名檔案資料和地名資料庫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以及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審核工作。
(七)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的責任。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的建議;指導我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負責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公益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管理和殯葬管理工作,推動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開展兒童收養和救助工作;負責管理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貫徹落實老齡事業和關心下一代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老齡和關心下一代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所屬事業單位

(一)縣社會福利院(縣五保集中供養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擬定縣五保老人供養計畫;負責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護理、休閒娛樂和社區工作等服務,滿足老年人生後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基本需求;負責承擔老年人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安全保護服務、環境衛生服務、老年休閒娛樂服務等;負責全縣孤兒集中收養工作;負責承擔為孤殘兒童提供照料、特殊教育、醫療、康復、家庭寄養等服務;承辦縣民政局、地區社會福利院(地區老人護理院)及地區兒童福利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縣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與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協商,制定本縣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政策;負責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建設與相關聯網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負責救助居民家庭跨地(市)、跨省(區)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參與制定救助政策和各項社會救助工作。

其他事項

在縣民政局加掛縣殘疾人聯合會牌子

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民政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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