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

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是原普蘭店市人民政府下屬的一個機構。2015年10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撤銷普蘭店市,設立普蘭店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
  • 現任局長:張長勝
  • 副書記:呂發文
  • 副局長:宋守剛、任國堂
領導班子,機關處室,機構職能,

領導班子

趙長勝 黨委書記,局長
呂發文 副書記
宋守剛 副局長
任國堂 副局長
孫敬波 副局級
孫永生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
李治奇 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主任

機關處室

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即:綜合科、地籍管理科、征轉用地管理科、礦產資源管理科、法規監察科。
(一)綜合科
負責黨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婦女、工會、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會計核算和報賬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地籍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負責管理、編制、下達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土地權屬調查、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以及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協助執行土地查封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制定、宗地地價評估結果的確認;負責全市用地測繪管理工作,對非農建設項目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用地進行現場勘察,審核、確認項目用地的地類、權屬和勘測定界圖;負責擬建項目用地預審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及信息化工作。
(三)征轉用地管理科
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使用審核報批手續;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查處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參與指導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 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劃撥手續;負責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收益的徵收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處理辦法,對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核,確認土地使用性質、使用權價格;參與制定土地級別、地價標準和土地出讓評估價格的確認;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完善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規範土地市場交易管理,促進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或轉讓土地,公布土地市場運行動態,預測土地市場發展趨勢,制定調控土地市場措施。
(四)礦產資源管理科
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礦業權(地熱、礦泉水)設立、延續、變更、出讓、轉讓的審核、審批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小型礦山閉坑抵押金、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保證金等;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預防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地質環境的動態監、調查評價,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五)法規監察科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落實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審核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協調相關部門在執法方面的相互關係;監察本系統行政執法情況,幫助解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占地、違法用地、違法採礦等各類案件;負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及各類案件的訴訟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答覆和查處落實工作。

機構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以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的責任;負責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及估價工作,承擔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及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完善土地有形市場建設,促進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或轉讓土地,確保土地要素市場正常運轉和健康發展;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八)承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地熱、礦泉水)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按有關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認定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預防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按有關規定,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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