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性生態環境標準,制定地方性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 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市級、縣級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 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在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授權範圍內依法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授權範圍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定期發布重點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監督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對外生態環境治理有關工作。
(十四)完成普洱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江城分局應統一行使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力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人員編制
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江城分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領導分工
陶應春(局長、黨組書記):主持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江城分局全局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機關黨建、扶貧、環境監察、執法監測、縣域生態考核、生態文明創建、安全生產、綜治維穩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執法大隊、生態環境監測站。完成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普安(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負責抓好工青婦、財務、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政府採購、環境影響評價、減排、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設、河長制工作,抓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分管生態保護與環境監測股(核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股)、法規宣教與行政審批股、污染防治股工作,完成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財務、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綜治維穩、脫貧攻堅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統籌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庫。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法規宣教與行政審批股。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 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有關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負責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開展生態示範創建,並對有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有關工作。在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授權範圍內依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輻射安全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在普洱市生態環境局授權範圍內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三)生態保護與環境監測股(核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股)。組織起草地方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跨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對外生態環境治理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工作,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承擔低碳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