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縣工業和經濟貿易局。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
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
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
國家、
省、
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制度和措施;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和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負責人才引進中國外、境外人員在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制定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歸口管理外來專家和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
(七)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表彰制度。
(九)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以及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組織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農民工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案件。
(十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等管理辦法;負責擬定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監督執行醫療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
(十三)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安全保密、目標管理、財務和後勤保障等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應訴工作。編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人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分析,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承擔全縣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工資福利變動相關工作,承擔幹部職工考察、任免、調配、離退休人員工作。擬定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指導協調全縣非領導職數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縣直行政機關非領導職數相關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考核、獎勵、表彰事
(三)錄用調配與考核任免獎懲股
按規定承辦縣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人員調配事宜。承辦縣人民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政策。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畫;承辦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實施省內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事業單位管理股
承擔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外來專家和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擬定全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鄉土人才管理與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高級專家延聘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公開招聘、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工作。
(五)工資福利股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規劃和調控管理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工作。
(六)勞動關係與勞動監察股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的政策法規;實施指導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的勞動契約訂立、集體契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契約)的審批;監督實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執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辦理勞動關係轉移手續;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制的監督;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發布全縣企業勞動力工資指導價位;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綜合管理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勞動監察機構檢查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雙方執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基金監督股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縣內相關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相關工作制度;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完善縣內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對縣本級統籌管理單位職工退休和對提前退休人員進行審核。貫徹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完善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組織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調解仲裁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縣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