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庫)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點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州、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規定許可權協助開展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湖泊(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協調落實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項目申報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審查批覆許可權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型水庫、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協調縣內水事糾紛,組織開展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助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負責行政徵收,負責水利行業管理的水庫、水電站大壩和管理許可權內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許可權範圍內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協調縣際河流有關事務。協助縣直相關部門做好城鎮供排水、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協調構建河(庫)長組織體系,明確河(庫)長工作職責,建立河(庫)長制相關制度。承擔縣河(庫)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庫)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水利廳、州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縣水務局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協助處置水利應急事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本部門大數據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做好“放管服”改革和權責清單相關工作。
(十五)職責調整。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給縣自然資源局,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給州生態環境局普安分局,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給縣農業農村局,將水旱災害防治和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職責劃給縣應急管理局。
2.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水務局。
(十六)職能轉變。
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庫)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主體責任,堅決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涉及股室具體負責)。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協助縣直相關部門做好城鎮供排水、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工作,協助處置水利應急事件;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退休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退休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勞動工資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資金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資金統計、信息報送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水務工作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開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建議意見,協助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配合局黨組抓好局機關和所屬事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水資源股。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開展全縣江河湖泊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流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開展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和負責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協助編制水功能區劃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承擔水資源費徵收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