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林業局

普安縣林業局

普安縣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林業局)是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縣林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州委、縣委關於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安縣林業局
  • 辦公地址:普安縣盤水街道森林公園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 陳華翔

主要職責

(一)履行林業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和義務。
(二)負責全縣國家公益林受災清理採伐和處理非正常來源的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三)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發展戰略規劃;組織起草林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治理石漠化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監督、檢查林木種子苗木憑證生產、經營。依法審核、審批辦理林地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管理。指導全縣林業產業、森林公園、苗木花卉和國有場圃、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編制並監督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年度利用限額,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執行國家、省、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規定的物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監督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的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政策措施的貫徹。
(八)監督檢查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措施方案,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及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研、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推廣;指導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十一)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意識形態、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做好“放管服”改革和權責清單等相關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責調整
1.將原林業局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原林業局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原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原縣農業局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原縣國土資源局的自然保護區和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縣住建局的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3.將縣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縣林業局負責野生食用、藥用動植物從種(養)植(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
2.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野生動植物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工作;擬訂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服務、接待等各項工作的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二)林政資源管理股。參與擬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落實,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組織開展木材採伐作業設計,核發或申報木材採伐證,負責組織開展木材採伐的伐中、伐後檢查驗收,依法徵收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核發木材運輸證,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依法對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進行保護;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定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規劃及實施方案,依法開展《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核准證》的審批、審核和年檢驗審工作;協助查處破壞森林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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