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破產主義,“破產屬地主義”的對稱。一種主張破產宣告有域外效力的學說或者立法原則。指內國法院所為的破產宣告的效力,不僅及於破產人在內國的全部財產,而且及於破產人位於國外的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及破產主義
- 領域:經濟
- 時間:1928年
- 國家:中國
同破產人所有的財產有關的一切利害關係人,不論其是國內公民、法人還是外國人,均受內國破產宣告的約束。破產普及主義堅持了“一人一破產"的觀念,對於破產債權人可以提供更多的實際利益和受償保障,有助於防止破產人位於國外的財產受個別的民事執行或者被非法轉讓,從而有害於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為法國、英國、比利時、瑞士等不少國家所極力主張和奉行。但是,破產普及主義忽視了各國的主權原則及不同的經濟利益,使得內國的破產宣告缺乏適用於破產人位於外國的財產的現實基礎,自其產生時起,就只是世界各國有關破產程式進行相互協作的理想模式。破產普及主義只有依賴於國與國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獲得實現。成功的典範當推美洲國家會議1928年締結通過的《布斯達曼特法典》所確認的“一人一破產"原則,破產宣告在締約國範圍內有域外效力。中國破產法對於破產宣告是否有域外效力沒有相應的規定,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協助的一般原則,中國不承認所謂的破產普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