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考察

《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考察》是一篇博士論文,論文作者是夏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考察
  • 論文作者:夏邦著
  • 導師:王家范
  • 學科專業:中國古代史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東師範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法制史 清後期
館藏號
D929.52
館藏目錄
2010\D929.52\1

內容簡介

本文通過歷史的梳理,運用了歸納與比較的方法,通過對晚清整體時代背景的分析,提出了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的歷史必然;將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的各個方面進行歸納與總結;在對晚清近現代化法製成果作出部分肯定的基礎上,著重分析了這次變革最終失敗的諸多因素;特別是從傳統法律文化的角度對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進行了反思。 論文除了“緒論”以外,共分為上、中、下三篇共十章來闡述各個命題。 上篇分三章闡述了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背景。第一章,是從時代總體背景上來闡述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必然。通過當時東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觸與衝突,揭示了晚清在法制領域面臨著完全不同於以往的挑戰;介紹了晚清社會在面對外部危機的情況下,一些關於法律領域的新的觀念逐漸生成,從而推動了即將發生的變革,但也埋下了未來法制變革的失敗根源;特別是在同西方近現代法律文化比較的情況下,傳統的法律文化與相應的制度都暴露出了不合時宜。這樣,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就成為了時代的要求。第二章,闡述了晚清法制變革受到了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思想領域出現的新情況的影響和制約。政治上的分離傾嚮導致了對未來憲政分權的需求,但是傳統的集權制卻又必然對這一傾向進行壓抑;而工商業經濟的日益發展則呼喚著適合新型市場運行的一系列規範,但那種二元化的經濟模式卻直接影響了未來的法制的效果;從對西方物質上的震撼逐漸轉向了對西方制度、思想的思索,這必然使得法制的變革帶有了西方價值觀念的色彩,但是固有的思維模式又將這些變化緊緊地限制在傳統體制所能理解和容忍的限度以內。於是,政治、經濟、思想領域在近代的新情況都使得晚清的法制變革無論從內容還是實質上都遠遠超越了傳統的“變法”;但在此,傳統也以其難以克服而體現了它的威力。第三章,作為一場自上而下的變革,晚清法制近現代化無疑是由清廷來開展與主導的,這也非常符合傳統權力的運作模式。由於作為統治集團的清廷在當時直接感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威脅,從而最終決定發動這次非同尋常的法制變革。這裡的威脅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就外部來看,由於西方列強所強加的“領事裁判權”,直接導致了清廷法律權威的喪失;而就內部來看,日益的權力分離傾向加劇了這一進程。所以,出於維護自身政權的緊迫感,清廷企圖通過法制領域的變革來恢復自己本來無可置疑的權威。而隨後發生的一切則清楚地表明清廷失算了。 中篇從第四章到第七章,具體介紹了在清廷的主導下,在法制的各個層面所取得的成果。首先是近現代法制文化領域的逐步建構,通過翻譯國外的法律文獻,派遣學習法律的留學生,開辦法律專業的學校,使西方的法制文化在中國開始萌芽與傳布;其次是擺脫了傳統社會的“諸法合體”的立法模式,刑法、民法、工商法規等部門法都被制定出來,初步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再次,由於近現代司法理念的引入,獨立的司法體制從中央到地方開始層層設立,傳統社會一貫不受重視的司法程式也逐漸規範化、體系化。最後,隨著近現代法律價值觀念的傳播,特別是隨著城市工商業群體力量的壯大,立憲成為了法制變革的一個重要內容,特別是“日俄戰爭”在憲法領域的示範效應,推動了清廷在憲法領域的活動,在中國,首次出現了憲法類的檔案。這些成果非常明確地表明,在面臨內憂外患的壓力之下,以清廷為代表的統治集團企圖通過仿效西方進行法制變革,從而跟上時代的步伐最終實現對權力的牢牢把握;在法制諸多領域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也說明當時清廷並非無所作為,其在法制近現代化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對於隨後的法制變革起了相當的積極效果。但是,由於自身在體制和思想中的局限性,注定了這樣一場自上而下的法制變革最終演變成了“掘墓”行動。由於完全是在工具意義上去理解法制在社會上的價值,同時並不明白法制某種程度上更是一個社會發展的結果而非創造新社會的原因,再加上時局緊迫所導致的措施失當,這些不利因素都使得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那些所取得成績的意義更體現在未來,而並非當時。 下篇分三章選取了一些視角闡述了對晚清法制變革的歷史反思。第八章是在法制近現代化變革中將晚清與日本進行比較。日本在近代遭遇了與晚清類似的危機,但是由於其自身的一些政治傳統和民族特性,通過明治維新而成功地躋身於西方列強之列。明治維新的成就和因此所取得的一系列優勢使日本成為了晚清所羨慕並仿效的對象,在法制近現代化的各個方面,晚清以自己的理解,在各個方面展開了向日本的學習。日本在法制領域的成就並非無條件地取得,其也並非完全解決了傳統的消極影響;而晚清卻把這一過程理想化了,以為通過簡單的模仿,就可以獲得同樣的成就。在此,忽視了對自身文化與權力體制的深刻反省成為了晚清法制變革的致命傷。第九章,通過對科舉制度廢除的分析,揭示了在中國傳統社會這樣一個巨型系統當中,維持一個恰當的社會整合機制對於法制變革的進程是一個重要的支撐,也是確保法制變革效果的有力保證。由於晚清忽視了科舉制度在社會維繫與整合中的重要功能,在科舉制度日益腐壞的情況下採取了完全將之廢除的激進手法,希望以此促進新型選拔模式的構建。但是事與願違,這一措施不僅加劇了社會的危機,在各個方面對法制近現代化造成了消極的影響。科舉制的廢除所導致的結果證明,清廷已經失去了主持法制近現代化變革的合法基礎。第十章,對晚清法制近現代化變革進行總體的反思。以傳統的“禮”的巨大作用表明法制轉型的艱難阻力,在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根本變化的情況下,既有的規範依然有著強大的慣性,抑制了新生規範的生成與效果。傳統社會固有的權力運作模式和各種條件的約束決定了司法獨立難以真正落實。這些都表明,“移植”來的法制由於缺乏成長的土壤,呈現出艱難的生存狀態。法制近現代化變革其實需要價值目標、活動前提、方法手段這三個方面的有機組合。晚清在此的嘗試之所以未能取得理想的結果,就是因為沒有處理好這三個方面的關係。由於將法制本身單純地看作工具,忽視了其內部所蘊含的價值要素;用“制度決定論”的眼光來看待法制變革,無視法製作為一種成果所需要的社會條件的支持;缺乏對與近現代法制根本矛盾的傳統專制主義法律文化的深刻反思;再加上時代緊迫、素質低劣、手段粗糙,晚清法制近現代化地變革必然以清廷的喪失主導權而告終,其留下的問題也難以解決。 就法制近現代化來看,晚清確實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在相關領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這些成果在近代社會有限的作用以及隨後而生的紛亂,使人們不得不質疑晚清法制變革真正的意義或者價值;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對這一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開端作一個整體上的梳理與反思的考察,期望藉此能深入我們傳統社會的深處,去真實感受近代社會這一變端的重要歷史意義;並以此為啟示對當下依然進行中的法制變革作出一定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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