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為了規範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晉城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8月30日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三章  村莊建設
第四章  保障與產業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名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村莊發展的多樣化和差異性,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集約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歷史傳承的原則,合理劃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併等類型,有序推進。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村莊規劃建設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工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工作。
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村莊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總體規劃有機銜接,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弘揚傳統文化,挖掘自然資源稟賦,保護鄉村歷史風貌,發展特色產業,建設鄉風文明、宜居富裕的美麗村莊。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村莊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獎勵、補助、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支持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產業發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村莊規劃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範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以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本條例生效前,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繼續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條例規定進行。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莊實際,組織編制體現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居民建房通用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並推廣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的宣傳,引導村民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工作。
第十條  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五年,自規劃批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
村域規劃應當明確發展定位、目標和規模,依據村域發展現狀,確定村域人口規模與建設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域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引導農村產業集聚和轉移,促進山、水、林、田、湖、草和村莊有機融合。
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村莊規劃,對農村建房進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郵政、商業網點等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對於特色古村落、古堡型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遊村莊等特色村莊,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增加特色村莊風貌保護、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村莊建設規劃圖、村莊整體改善人居環境行動計畫配建項目表、村莊建設要點說明書、村莊規劃實施管制規則。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經批准的村莊規划進行調整或者變更。
需要修改或者重新編制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村民意見。村莊規劃修改草案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和批准。
 
第三章  村莊建設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批准的村莊規劃,並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手續。
第十六條  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用地:
(一)符合分戶條件且無宅基地;
(二)現有住房用地明顯低於本地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擴大宅基地面積;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且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將原有宅基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申請宅基地建房;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滿足分戶需要;
(四)原有宅基地已享受征地拆遷補償或者安置;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建設地塊位置、用地範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立面、建築安全、建築色彩要求等內容,建築風格應體現地方特色。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對擬同意變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按程式辦理;對不同意變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在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並掛牌公示。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批准期限屆滿,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徵收其用地的,應當自行拆除。
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拒不拆除臨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壓覆煤炭、煤層氣資源的村莊進行規劃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考慮搬遷及建設。
對確需搬遷的村莊,煤炭、煤層氣生產企業應當在計畫開採之前三年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商搬遷、重建事宜。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多村共建、共享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金等資源。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村莊與自然有機融合的要求,組織和引導村民在村莊周邊、河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和庭院植樹、種花,推進村莊綠化、美化。
村民應當積極參與村莊綠化、美化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村莊公共區域綠地、損毀花木。
第二十四條  進村道路、村莊道路連線線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域道路的通行狀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
規劃、合理布點,推進農村公共停車場(位)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運行機制,完善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生活污水管網、處理終端等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新建的農民集中居住點,應當配套建設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鼓勵採用節水、節能新技術和新材料建設改造公廁。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做好戶內衛生廁所改造。具有完整下水道設施的村莊應當建設水沖廁所。
新建公廁、戶內廁所應當符合無害化衛生廁所標準。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規範各類線纜架設,推進村莊危房改造,整治村莊公共空間和各種小微水體,開展農村建築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治理,保持村莊環境整潔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公共場所和村莊道路堆放、傾倒影響村容村貌的物料。
 
第四章  保障與產業促進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模式,為農業農村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辦法,支持引導各類人才返鄉參與村莊建設和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農林文旅康產業融合發展,創建地域特色農業產業,建立健全農村一二三產業發展體系,促進鄉村振興。
第三十二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當地資源稟賦,探索資源開發、土地經營、實體帶動、服務創收、資產收益等發展模式。
第三十三條  鼓勵挖掘當地傳統文化價值、推動優秀傳統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保護特色文化村落,發展特色文化產業。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數據平台,加快數字農業農村體系建設,發展數字田園、智慧養殖、智慧型農機等現代農業,構建農業農村物聯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村莊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煤炭、煤層氣生產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並處造成損失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損毀、盜竊、占用或者擅自關閉、拆除、遷移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污水處理和公共衛生廁所設施、設備的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村莊規劃建設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資源與環境遭受破壞、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6日下午,晉城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即將頒布的《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和《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向省市新聞媒體進行宣讀發布和解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斌勝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就落實兩個《條例》的要求措施進行發布。
    《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和《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作為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重要立法項目,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協同各相關政府組成部門,本著認真負責、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在大量調研、修改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後,又分別組織了徵求意見和論證工作,在8月底召開的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兩部《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兩部《條例》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和《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確定的正式立法項目。《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著眼規範晉城市村莊規劃建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立法層面的引領推動作用和制度化成果將惠及廣大人民民眾;《晉城市城市綠化條例》著眼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關注的是民眾的環境權益,突顯的是“生態立市”的目標要求,將為美麗晉城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
  會議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兩部《條例》對於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和長遠影響,切實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迅速在全市形成學習宣傳《條例》的高潮,進一步團結和動員全市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投身法治晉城建設和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偉大實踐。要準確理解《條例》內容,共同努力維護法治權威,切實保障兩部《條例》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為建設法治晉城,助力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實現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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