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學院章程

晉中學院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學院章程
  • 通過日期:2014年9月3日
序 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機制,第四章 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生,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會,第八章 經費、資產、財務管理和後勤保障,第九章 校訓、校徽和校慶日,第十章 附 則,

序 言

晉中學院是一所涵蓋文、理、工、法、經、管、教、史、藝等9大學科門類的山西省省屬全日制多科性本科院校。學校前身為始建於1958年的晉中師範專科學校。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在原晉中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晉中教育學院、晉中職工大學三校合併基礎上建立晉中學院。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晉中學院。
英文名稱為:Jinzhong University。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文華街199號。
第二條 學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堅決治理亂收費,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校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整各專業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分配製度;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辦學自主權,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機制

第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共晉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組織制定、修訂學校章程;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委員參加。書記如不能出席,由書記委託一名副書記主持。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由書記(或副書記)確定列席人員。黨委書記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臨時會議和黨委擴大會議。
(二)黨委會議的議題,由各分管(聯繫)領導提出,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黨委辦公室將議題交黨委書記審定後,再負責將議題於會前下發至全體與會人員。凡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問題,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及早準備,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凡需黨委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黨委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方可舉行。如遇重大議題,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
(四)黨委會議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黨委會議議決事項,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帶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五)黨委會議由黨委辦公室具體組織。負責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並寫出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後根據會議內容發至全體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黨委辦公室對黨委會議決定的事情,要進行跟蹤督辦,檢查落實情況,並及時把信息反饋給學校黨委領導。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晉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負責學校的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副校長根據分工,協助校長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履行以下職權和職責: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幹部管理程式聘任和解聘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七)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
1.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參加。院長如不能出席,可由校長委託一名副院長主持。在特殊情況下,院長可商請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出席會議,共同參與決策。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由院長(或副院長)確定列席人員。
2.院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各分管(聯繫)領導提出,由院長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院長辦公室將議題交院長審定後,再負責將議題於會前下發至全體與會人員。凡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及早準備,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凡需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院長辦公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方可舉行。
4.院長辦公會議議決事項,按照集體討論、院長決定的方式進行。
5.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辦公室具體組織,負責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並寫出會議紀要,由院長簽發後根據會議內容發至全體院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院長辦公室對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情,要進行跟蹤督辦,檢查落實情況,並及時把信息反饋給學校行政領導。
第十六條 學校設定由本校教授組成的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的學術審議機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三)審議學校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校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受理學術爭議;
(六)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核和授予學士學位;
(二)向山西省學位委員會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
(三)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四)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五)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工作,依其組織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務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學校為民眾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界定各級組織和學術機構的決策許可權,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予以公開,並在決策過程中聽取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按照規定的程式,制定管理制度。學校黨委、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涉及學校、學生、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員權利義務的、適用於全校範圍內的管理制度,是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學校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按照公文處理辦法進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教學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教學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按照需要可提出設立研究所(中心、室)、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七條 教學學院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 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教學院長是教學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學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根據會議議題由教學學院黨總支負責人或院長分別主持黨政聯席會議。

第四章 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

第三十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包括本、專科生教育。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際交流合作和辦學的需要,對外國公民實施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外國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個人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學歷或非學歷培訓等繼續教育活動,對有關人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第三十三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有計畫地設定新的專業和新的學科門類。
第三十四條 教學育人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教學育人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學校有計畫地實現圖書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和教育技術現代化,有計畫地建立健全實習基地。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包括社會科學研究和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指社會基礎理論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等套用研究;自然科學研究指自然基礎理論研究、基礎套用研究、套用技術研究。
第三十九條 學校從事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創新知識,促進學科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提升學科專業學術地位,為社會服務。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其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免、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做到為人師表,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合格人才。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師任職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契約。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七)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八)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向學校、工會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章程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地方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本校入學資格、在本校註冊並具有本校學籍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為發展良好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三)根據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或者選修其他課程;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按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程式申請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七)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以適當方式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或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等管理制度,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學校按照國家及學校學位條例的規定,向符合學位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依法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制度,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生權利保護機制,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的申訴權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二條 晉中學院校友是指曾在晉中學院及其前身(包括合併的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培訓過的學員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以及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三條 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其理事會為各級校友會的領導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界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各教學學院根據需要,相應設立校友分會,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關心和支持校友工作,採取多種形式與校友建立廣泛聯繫;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章 經費、資產、財務管理和後勤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類型是財政補助(全額撥款)類,
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接受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合法投入和捐贈。
第六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學生相關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法律、法規和紀律,制定財務制度,規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經費包乾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 學校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實行經費支出逐級審批制度。劃撥給職能部門、教學單位、教輔和直屬單位的經費支出,由行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七十一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三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服務保障。學校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章 校訓、校徽和校慶日

第七十五條 校訓:自尊、自立、自信、自強。
第七十六條 校徽:
說明:圓形徽標,徽標圖案主體由風帆和飛浪組成漢字“中”字,而風帆和飛浪圖案又代表“晉中”的漢語拼音縮寫“JZ”,在飛浪尾部運用了漢字書法的“刷筆”,並巧妙加入了建校時間——1958。
第七十七條 校慶日:9月2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九條 學校公開發布章程。
第八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修訂後的章程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並重新發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內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的規範檔案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