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軍制

春秋軍制(military system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指的是春秋時期的軍隊制度。

春秋時期(前770年-前476年)是中國奴隸制逐步解體、封建制逐步興起的變革時代,以爭霸為主要內容的戰爭彼伏此起,軍事制度伴隨時代的前進而發生相應的變化,產生了在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兵種構成、軍隊組織編制、兵役制度、軍訓制度和軍事法、武器裝備及後勤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春秋軍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春秋軍制
  • 英文名稱:military system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 存在時間:春秋時期(前770年-前476年)
  • 兵種構成:車兵、獨立步兵、舟師、騎兵
時代背景,制度內容,領導體制,武裝體制,兵種構成,編制系統,兵役制度,軍訓制度,軍事法規,武器裝備,後勤保障,主要意義,

時代背景

春秋時期(前770-前476)是中國奴隸制逐步解體、封建制逐步興起的變革時代。鐵工具的使用,牛耕的推廣,生產力得以大發展,促使井田制趨於瓦解,國、野界限逐漸泯滅,剝削方式開始改變,宗法等級制的統治秩序日益崩潰。周天子喪失昔日的權威,成為名義上的共主,齊國晉國楚國吳國越國等諸侯大國迭起爭霸,代天子發號施令。至後期,卿大夫崛起,政出“家門”。以爭霸為主要內容的戰爭彼伏此起。在社會變革與戰爭發展的交相推動下,軍事制度伴隨時代的前進而發生相應的變化。

制度內容

領導體制

春秋前期,王室衰落,封國膨脹,致使“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變為“自諸侯出”和“自大夫出”(《論語·季氏》)。各諸侯國打破西周時的限制,紛紛擴軍,不斷強化軍事力量。周天子冊命諸侯之卿的形式雖在,但僅具“尊王”的象徵意義。各國君主在軍事上逐步擺脫周天子控制,擁有謀略決策、任命將佐、發兵出征的最高軍權,並常親自統兵作戰。列國之中,幾個發展較快的大國,相繼爭霸,“挾天子以令諸侯”,迫使中小國家出兵從征、貢納軍賦、參加盟會。
中期以後,各國君主的最高軍權又逐漸旁落於卿大夫手中。在晉國,中軍帥執掌國政成為慣例,“軍”的建置數量出於卿大夫的權力分配,形成強卿握軍權的局面;在魯國,季孫氏、叔孫氏、孟孫氏亦先後“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將公室軍權奪入己手;在齊國,軍權最終為陳氏所獨攬。其他國家也呈相似情形。
各國國君之下,卿大夫既執掌政務,也率領軍隊。齊國三軍,由齊君及“命卿”國子、高子各率一軍。晉國“軍將皆命卿”,各軍將、佐由卿擔任,正卿為中軍元帥,指揮全軍;宋國由大司馬(省稱“司馬”,亦稱“司武”)統兵作戰,其地位僅次於執政的右師;楚國中軍將則不固定,或為執政的令尹,或為大司馬,或為地位較高的大夫。
大體上春秋前期多數諸侯國以正卿任最高軍職,後期則因時因情而異。除宋國、楚國等國司馬可領軍以外,各國所設司皆以管理軍政、軍賦為本職。如晉國司馬設于軍中,有“中軍司馬”、“上軍司馬”,既掌軍賦,又主軍法;楚國大司馬平時主管軍賦,其下有左、右司馬,也執行軍法事務。
春秋末期,隨著戰爭規模的擴大、作戰方式的複雜及士階層的興起,文武已開始分職,出現了專任高級武官的“將軍”,如齊國司馬穰苴、吳國孫武等。

武裝體制

總體情況
春秋時期的武裝力量,大體沿襲西周體制,但變化較大。周王室軍隊仍由周天子掌握,從王畿中徵集貴族和自由民補充,參加對外征戰,但力量漸弱,地位下降,活躍於戰爭舞台的主要是諸侯的武裝,包括公室軍隊、地方軍隊、私屬軍隊和禁衛軍隊四部分。
公室軍隊
公室軍隊,由國君直接控制,多建於西周諸侯受封立國時。進入春秋,公室軍隊得到更大的發展,成為國家軍隊的主力,擔負著對外作戰的任務。齊桓公首創霸業,靠的是改制後建立的公室三軍;晉國、楚國長期對峙,也是以不斷壯大的公室軍隊為後盾。
春秋初期,公室軍隊沿襲西周舊制,以貴族成員為骨幹,以“國人”為主體組編而成。春秋後期,伴隨軍權下移,公室軍隊力量削弱,以致“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左傳·昭公三年》),有的則被卿大夫瓜分。
地方軍隊
地方軍隊,即文獻所稱的“邑甲”、“都車”和“縣兵”等。春秋中期以後,由於戰爭擴大的需要,加之軍賦制度的改革,“野人”可以當兵,初期僅在少數國家出現的都邑地方兵在各國普遍建立起來。據《左傳》和《國語》記載,晉國有東陽、焦、瑕、溫、原 之師;齊國在東陽、高唐、渠丘建有地方武 裝;楚國有申、息、許、葉之師,並擁有上國(郢都以西)、東國(郢都以東)兩大區域的縣邑兵;後起的吳國、越國邊鄙之地也有地方兵。他們有的屬於國君,有的屬於卿大夫。其中,受國君控制的地方兵,是公室軍隊的輔助力量,負責守衛地方,必要時也參加對外作戰。
私屬軍隊
私屬軍隊,即諸侯、卿大夫的族軍。其組成以貴族的宗族成員為骨幹,還有由宗族所屬奴隸選拔出來的武士。諸侯族軍,晉國稱“公族”,楚國稱“王族”、“王卒”,越國稱“私卒君子”;卿大夫族軍,稱“某族”、“某屬”,或稱“私屬”、“私卒”、“都君子”。族軍平時與貴族聚居於“國”中,保衛宗主及宗邑的安全,戰時隨國君及卿大夫出征。諸侯族軍編入主帥所在的中軍,是作戰的精銳力量。
禁衛軍隊
禁衛軍隊,春秋時期,見於文獻的周王室禁衛軍稱“御士”,為數不多。諸侯國禁衛軍,宋國稱“門官”;楚國有“宮甲”,設“環列之尹”掌管;晉文公回國即位時,有秦穆公所贈作為“紀綱之仆”的3000人。禁衛軍平時擔負守衛,戰時扈從王、侯作戰,也是軍中精銳之一。

兵種構成

春秋時期,兵種發展的基本情況是:車兵走向鼎盛、獨立步兵復興、舟師開始出現。同時,在北方草原地區的少數民族中,已有騎兵。
車兵走向盟盛
以戰車為中心,車兵和徒兵相結合的車乘之數,仍是各國衡量民力強弱的標誌。春秋前期,諸侯大國一般有千乘,強卿有百乘。至後期,晉國、楚國各達5000乘上下,齊國、秦國各有2000~3000乘,甚至弱小的邾國亦有600乘,還出現擁有千乘的卿大夫。戰車種類增多,按作戰特點分,有用於攻擊的攻車、用於防禦和運送輜重的守車;按運動速度分,有輕車、重車。攻車又包括戎路(指揮車)、長轂(攻擊車),闕車(作機動之用的輕車);守車包括苹車、廣車。出現了以方陣和圓陣為基本形態的多種陣形。戰車上的甲士,仍是每乘的核心和主力,起著引導“車馳卒奔”的乘要作用。經濟的發展、戰爭的需要把車戰和車兵推向鼎盛。春秋後期,急劇的社會變革,以及作戰方式的改變和作戰地域的擴大,又動搖著甲士的地位和車戰的作用,開始了車兵由盛而衰的過程。
獨立步兵復興
北方山區少數民族及南方吳國、越國等國,步兵一直是主要兵種。中原地區的獨立步兵,則是隨著社會的變革和戰爭的發展而復興的。春秋初年,與戎狄相近的鄭國,深感車戰難於抵禦戎狄步戰,最早單獨使用徒兵作戰。繼後,晉國“作三行以御狄”(《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是中原地區重新組編建制步兵的最早記錄。晉國大夫魏舒在與無終狄兵的遭遇戰中,“毀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年》),放棄戰車,組成步兵方陣,最終擊敗狄兵,為中原地區改車兵為步兵開了先河。春秋末期,獨立步兵更趨活躍。
舟師開始出現
春秋後期,相互爭霸的楚國、越國等國。為適應在江河水網地區作戰的需要,各自建立了舟師。楚軍有“陵師”(陸軍)、“舟師”(水軍)之別。周靈王二十三年(前549年),楚國用舟師攻打吳國,這是所見用舟師作戰的最早記載。此後,吳國、楚國之間,吳國、越國之間,常在內河用舟師作戰,如長岸之戰、笠澤之戰等。周敬王三十五年(前485年),吳國徐承率舟師從海上攻齊,開創了舟師出海作戰的無例。

編制系統

春秋時期,出現作為軍隊最高單位的“軍”的建制。多數大國都編為上、中、下或左、中、右三軍。唯晉國軍隊改編頻繁,從一軍、二軍發展到三軍以上,最高時達六軍。中等以下國家只有二軍或一軍。每軍員額並不固定,軍以下編制,各國亦不盡同。大體上晉國實行《周禮》所說的軍、師、旅、卒、兩、伍6級編制;齊國按《國語·齊語》所載的5人為伍、50人為小戎、200人為卒、2000人為旅、萬人為軍5級編成。這種軍隊的編制系統又與居民的行政組織系統相對應,以便於訓練、管理和作戰。
車乘士徒的編制,處於變化之中。春秋前期,基本上實行“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引)之制,其中包括車上甲士三人。中期以後,各國改革兵役制度,兵源擴大,車下徒卒數量增多,每乘由30人制發展為75人制,即每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左傳·成公元年》服虔注引《司馬法》)。一乘之中,又配徒役25人,總計百人,按五人為伍、五伍一兩、四兩一卒編成。戰車以“乘”為初級建制單位,其上有偏、兩(或卒)的編制系列。據《司馬法》,9乘為小偏、15乘為大偏,或25乘為偏。二偏為一兩,則18乘、30乘或50乘當是三種不同的中級編組單位。楚國戰車編組分左、右二廣,廣稱一卒,內含二偏,每偏15乘,一廣30乘,二廣共60乘。晉國也是合二偏成一卒,為中級單位。戰車最高編制單位有125乘之說。
獨立步兵的編制,當與戰車徒兵的伍、兩、卒的編制有因承關係。春秋晚期,吳國步兵按十進位編制,以百人為徹行,十行千人為一旌,十旌萬人為一方陣,分別由士、嬖大夫、將軍率領。

兵役制度

春秋前期,國、野界限依然存在,服兵役、納軍賦仍是“國人”(即奴隸主和平民)的權利和義務。春秋中期以後,戰爭不斷擴大,對兵員、軍賦的需求增加,促使各國改革兵役制度。周襄王七年(前645年),晉國“作愛田”的同時“作州兵”,打破國、野界限,開創“野人”當兵的先例。此後,魯國、鄭國、楚國等國相繼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作丘甲”、“作丘賦”、“量人修賦”,將徵兵、征賦范圍擴大到野鄙地區。丘役之制逐漸普及於各國,“野”中居民也必須按井田制出兵、納賦。服兵役的年齡,“國”中居民為18~60歲,“野”中居民為15~65歲。
春秋末期,井田制日趨瓦解,軍賦再次擴征,魯國始“用田賦”,晉國六卿也實行“田賦”制,即按田畝數量徵兵、征賦,其對象主要是廣大農民。生活在軍事組織與地方行政組織相結合制度下的農民,平時生產和參加軍事訓練,戰時聚集成軍,在太廟命將,發放車馬、甲胃、兵器,戰畢解甲歸田,保留著寓兵於農的傳統。中小以上貴族充任甲士,他們一般不參加生產勞動,平時身佩兵器,從事習武和各種軍事活動,或參與政務,戰時則為軍隊骨幹,並充任各級軍職。

軍訓制度

春秋前期,對農民中成年男子的普遍訓練,仍然沿襲以田獵習兵的制度,每季農隙進行,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以冬訓為主,突出軍事演習和檢閱的內容。每逢重大政治、軍事行動,則臨時舉行大蒐、大閱、治兵,多是純粹的軍事演習和檢閱。如晉國往往通過大蒐整頓軍隊,選拔將帥,進行戰陣、技能訓練。貴族子弟及“國人”中的士,須在“國小”、“大學”中接受武德(禮、樂)與武藝(射、御)的教育,並參加“射禮”等競技活動,培養車戰所需要的軍事技能。春秋後期,晉國軍隊已有了對射、御、勇士、車徒協同等進行分科訓練的規定,並分別設官掌管。楚、吳、越等國也開始對士兵進行專門軍事訓練。

軍事法規

春秋時期,與軍事密切相關的立法,逐步向成文法方向發展,產生了一些軍事法規條文。據《左傳》和《國語》記載,楚國“仆區之法”、“茅門之法”,鄭國子產所鑄“刑書”、鄧析所作“竹刑”,皆有軍事法的內容。晉國以法治軍更為突出,經常在“大蒐”的軍事活動中制定和頒布軍法。如晉文公蒐於被廬,為“被廬之法”;晉襄公蒐於夷,制定“夷之法”,為晉國常法。其後,據“夷之法”而成“刑書”,又將“刑書”鑄於“刑鼎”,始有成文法的頒布。同時,以司馬主管軍法,堅持“軍事無犯,犯而不隱”(《國語·晉語五)))的執法原則,既有戰前對軍紀的整肅,又有戰中、戰後對違令犯法者的嚴厲處置。

武器裝備

春秋時期,軍隊的裝備主要是戰車及青銅兵器。戰車形制有所革新,主要是軌寬減小,車轅漸短,輻條增多,以利於快速行進。青銅兵器質量提高,殺傷力增強,仍分為近攻、遠射、衛體三大類,主要有戈、矛、戟、弓箭、甲、胄、盾等,形制大體統一。春秋晚期,楚國、吳國、越國等國已創製具有更大射程的弩,吳國、越國所鑄利劍也用於兵陣攻殺。此外,還出現了用於瞭望的巢車
武器裝備的費用由軍賦提供,製造由諸侯、卿大夫掌握的手工作坊進行,平時收藏於兵庫,設專職人員管理,戰時發放,戰畢收回,禁止私藏。

後勤保障

軍隊後勤保障主要是糧草供給。戰時,士卒攜帶數日口糧,稱為“‘裹糧”,並有隨行輜重車輛及後勤人員實施保障。部隊到達某城邑或諸侯國時,則就地取給。各地平時皆儲存糧食,既供民用,也供軍需,是就地補給的基本來源。春秋後期,戰爭時間延長,作戰縱深加大,“因糧於敵”成為重要的補給方式。

主要意義

春秋軍事制度,上承西周,下啟戰國,具有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鮮明時代印記,在中國古代軍制發展史上起著繼往開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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