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成立於2015年6月14日,系青海省團委青志協理事單位,2016年在省民政廳正式註冊為“青海春之語志願者服務中心”,是由社會各行各業愛心人士以網路為媒介、以公益活動為脈絡搭建的志願者團隊,共有志願者600餘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
  • 成立時間:2015年6月14日
  • 所在地:青海
  • 創辦人:晁永德
發展規模,大事記,組織機構,社團章程,社團標誌,社歌,社旗,社徽,

發展規模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自成立以來,社團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為己任,堅持“奉獻愛心、傳遞正能量、構建和諧社會”,不斷開展各種志願者活動。一方面以福利院、貧困村莊、學校等為依託,開展扶貧扶殘、捐資助學、送醫送教等多種志願活動。先後多次對西寧市社會福利院、西寧市兒童福利院開展健康查體、親情陪護、生活護理、文藝演出等活動;先後到大通縣三角城村、興海縣賽塘村開展捐贈衣物活動;先後與省殘聯聯合舉辦了聾啞人徒步運動會,與星光、惠靈等特殊兒童服務中心聯合舉辦了自閉症兒童宣傳活動;先後對西寧城西區、大通縣、興海縣、樂都區等地13戶貧困家庭、孤寡老人進行慰問幫扶;並將大通縣藥草灘幼稚園作為定點幫扶學校,開展“陽光育苗”活動,採取節日慰問、親情互動等方式,幫助孤兒和留守兒童。在社團沒有外援的情況下,先後籌措經費32000餘元、衣物4000餘件,組織志願者1400餘人次,幫扶留守兒童600餘人次、孤寡老人240餘人次、殘障兒童320餘人次。二是開展定點幫扶活動,先後針對9名白血病、尿毒症以多種重症病人進行幫扶,組織開展了義務獻血、優酪乳吧義賣、醫療費募捐等活動,呼籲媒體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伸出援手,並在社團內部募捐2萬餘元,給小亮亮、小晴晴、李德雲、趙玉蘭等重災戶、重症病人送去了溫暖,解決了燃眉之急。三是致力於做思想的先行者,愛心的倡導者,著力打造“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網站、愛心平台、公眾微信平台等,通過編髮各類政策規定、志願者活動報導、經典國學、美文佳作等,不斷傳遞正能量,喚醒人性的真善美。先後編髮各類56期、148篇圖、文、樂並茂的公眾微信,受到社會各界一致好評。四是堅持將公益事業長期化、常態化,著力打造“春之語”愛心車隊、文藝社和文學社,採取藝下鄉、急難病人免費乘車等最貼近社會實際、最融入百姓生活的活動方式,努力使公益活動成為人們喜聞樂見、潛移默化的載體,以期真正實現愛心無隔閡、公益平常化的最終目的,為創建和諧社會奉獻一份力量。

大事記

2015年6月14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正式成立,第一批志願者12人,發起人晁永德;
2015年6月27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發起第一次公益活動,組織前往大通縣三角城村捐贈衣服;
2015年7月5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臨時組織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有委員8人,社團成員120餘人;
2015年7月16日,春之語愛心傳遞平台建成;
2015年11月18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批准成為青海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單位,社長晁永德為協會理事;
2016年1月16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召開年慶活動,正式通過《志願者章程》,並成立第一屆組織管理委員會,時有委員32人,社團成員400餘人;
2016年5月,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被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團省委評為優秀組織獎,社長晁永德被評為志願者先進個人;
2016年6月11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成立一周年慶,召開千人浩大公開演出及愛心活動;
2016年10月28日,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正式被青海省民政廳批准註冊,正式名稱為“青海春之語志願者服務中心”。

組織機構

“春之語”組委會結構表
一、社長:晁永德(負總責,巨觀管理社團組織、宣傳、內外協調、經費監管及開展各項活動等事宜,不斷壯大社團力量,擴大社團影響。)
二、副社長:王衛軍、蒲存麗(協助社長工作,具體抓好各項工作的督導執行和內部人員管理,在社長不在位情況下,全盤負責社團工作。)
三、下設四個部門
(1)組織部(組織部主要負責社員人事管理、活動籌劃以及活動中各項準備工作。)
部 長:王衛軍
副部長:
委 員:韓依、李海英、謝曉燕、文懷輝、劉桂陽、王成秀、許正文
(2)宣傳部(主抓對外宣傳,擴大社團影響力,提高公眾誠信度,為社團開展活動奠定良好的民眾基礎。)
部 長:羅秀紅
副部長:張曉萍
委 員:吳智莉、高偉錄、王艷、李心茹、林海波、黎明
(3)後勤部(負責管理社團各項經費及物資,並在活動服務開展時做好社團經費、物資預算,以及各項物資採購、保障及車輛派遣等工作。)
部 長:蔡知桓
副部長:蒲存麗
委 員:肖玉霞、張國璽、馬世軒、思元紅、宋國元、陳振華
(4)監察部(主要負責監管社團物資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社團內部人員管理和委員會履職情況,及時糾正各種不良習氣,促進內部團結穩定和健康成長。)
部長:牟 婷
委員:孟雷磊

社團章程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全名為“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意即春天最美麗的語言,屬於民間志願者服務組織,是由社會各行業愛心人士共同、自願組成的社會服務性團體。
第二條 本社堅決擁護黨和政府的領導,以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為己任,堅持奉獻愛心,傳遞正能量,構建和諧社會。堅持立足現實,群策群力,積少成多,不息努力,積極救助社會各類需要救助的群體,讓社會多一份溫暖,少一份痛苦,以自己的微薄之力構建美好的家園。
第三條 本社秉承 “奉獻愛心、傳遞正能量、構建和諧社會”的宗旨,並以此為宗旨開展活動。
第二章 社團標誌
第四條 社團標誌即為社團固定、特有的圖案,如“附屬檔案1”所示:一顆跳動的心中,一隻溫暖的大手,宛如一隻欲飛的鴿子,帶著人間的溫暖飛向天空;掌心中,一個藝術“心”字,內中一隻張合不定的手,不斷匯聚愛的力量澎湃而出,演奏著春天最美麗的樂章,在天地之間久久迴蕩。
第五條 社歌《志願者之歌》(見附屬檔案2)。
第六條 社徽由金屬製作,圓形,綠底,灰黃色外圈上面標有社團漢文和英文名稱,中間是社團特有標誌圖案(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社旗為150×270CM天藍色旗幟,上面有社團標誌圖案和社團漢文、英文名稱(見附屬檔案3)。
第八條 按照統一訂做的方式,每名社員發放一件服裝,上面印製社團名稱和標誌圖案。
第三章 入社條件
第九條 凡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身體健康,不分年齡、民族、性別、職業,只要擁護黨的領導,思想積極向上,願意遵守社團各項章程,願意奉獻愛心、傳遞正能量者,均可加入本社。
第十條 以下三種人員謝絕入社:1.反黨反社會、仇恨政府或存在民族極端主義思想者等;2.入社目的不純正,存在不良企圖者;3.本人年歲較大(60歲以上)或因多種原因需要社會援助者。
第四章 入社程式
第十一條 凡是通過報紙、網路(含微信、QQ)等多種媒介或其它方式看到公告,對志願者社團有一定了解的人員,如果自認符合條件,可與社團具體負責人聯繫,經同意後即可申請加入。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人員了解並同意遵守社團有關規定要求,如實填寫社團志願者登記表,提供自己真實信息,經社團人事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後即可成為固定社員。
第五章 社團機構
第十三條 成立社團組織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主管社團日常事務,及時研究社團建設事宜,強化社團內部管理,並不定期組織社團成員開展各種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組委會設社長一名,副社長兩名。下設組織部、宣傳部、後勤部、監察部四個職能部門,原則上除監察部設一名部長、一名委員外,其餘各部均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委員若干名(具體委員數量根據社團成員總數確定)。社長、副社長、部長、副部長為組委會常務委員,在組委會人員緊缺情況下,副社長可兼任部長職務。
第十五條 人員基本分工:社長負總責,巨觀管理社團組織、宣傳、內外協調、經費監管及開展各項活動等事宜,不斷壯大社團力量,擴大社團影響。副社長協助社長工作,具體抓好各項工作的督導執行和內部人員管理,在社長不在位情況下,全盤負責社團工作。組織部主要負責社員人事管理、活動籌劃以及活動中各項準備工作;宣傳部主抓對外宣傳,擴大社團影響力,提高公眾誠信度,為社團開展活動奠定良好的民眾基礎;後勤部負責管理社團各項經費及物資,並在活動服務開展時做好社團經費、物資預算,以及各項物資採購、保障及車輛派遣等工作;監察部主要負責監管社團物資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社團內部人員管理和委員會履職情況,及時糾正各種不良習氣,促進內部團結穩定和健康成長。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達一百五十名以上時,可根據需要成立分社,若無特殊需求,均按“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第一分社、第二分社……依次類推。分社社長與管理員由組委會成員中產生,在組委會統一領導下開展活動和各項管理事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組委會批准也可獨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組委會採取民主選舉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凡在社團活動中工作積極、具有較強的管理、宣傳或組織能力等社員,經組委會成員推薦、社長批准後,納入組委會。組委會內部分工採取民主選舉方式,在組委會三分之二人員參加的情況下,通過舉手表決或不記名投票(用於人選難確定情況下)方式,產生社長、副社長、部長、副部長,委員由各部長、副部長提名,社長直接任命方式產生。
第十八條 組委會普通委員一般任期一年,任期滿後無其他特殊情況,可繼續擔任;任期內若出現在位不盡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受別人舉報有其他違反社團規定等情況的,由社長直接免去委員之職。組委會常務委員和具體分工由組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期滿後另行選舉;任期內若在位不盡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受別人舉報有其他違反社團規定等情況下,經組委會常務會研究後採取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各委員在工作需要情況下,經組委會研究,任命為各分社社長或管理員,任期與任免辦法同一般委員。為便於社員管理,除社長、副社長可在各分社外,其他委員一般情況下不得重複入社,以免造成管理混亂。
第六章 會務管理
第二十條 社團各項工作在組委會各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合作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實體會議或網路會議,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布置活動任務、討論社內大事、謀劃社團發展要務。
第二十一條 實體會議主要有以下四項:
1.每年召開一次春之語社員大會,可通過聯誼會方式進行,增進內部友誼、總結年度工作、籌備新年度工作,選舉春之語組委會成員;
2.每半年召開一次春之語組委會全體會議,研究春之語重大研究事項,確定組委會內部組織結構;
3.每次組織開展活動時,參加人員可事先或事後進行一次實體會議,對工作任務進行分配、對工作中有關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將有關情況反饋組委會;
4.遇到重大任務或必須實體會議才能解決問題時,可根據需要臨時通知相關人員組織召開實體會議。
第二十二條 網路會議主要為組委會工作會議,包括以下兩項:
1.每月召開一次組委會網路全體會議,總結當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計畫;
2.每周召開一次組委會網路碰頭會,召集組委會部分成員對本周群中活動及管理工作進行簡要商談;
3.遇到特殊事宜或重大事項時,可以通過網路會議方式解決時,及時組織召開網路碰頭會,召集組委會成員研究決定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除社員大會和組委會全體會議由社長總體安排外,其他各項會議採取誰負責誰提議的方式,先告知社長或副社長,認為確需研究時,由組織部通知各委員,確定時間共同商議。一般情況下,會議由社長主持,社長不在或無法參加情況下,由副社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組委會全體會議,必須在三分之二以上組委會成員參加或表態方式視為有效;凡研究事項,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通過時,即為組委會決議,組委會成員必須無條件執行,有意見保留。一般會議,經到會人員一半以上同意後即視為有效,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五條 大項會議一般情況下均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指定參加會議的宣傳部人員撰寫,由時間、會議形式(實體會議註明具體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議題、會議議程、形成決議等內容形成,經主持人審核無誤以電子版形式通知各群,以便於社員知曉。所有紀要年度統一整理後以紙質版列印,裝訂成冊,由宣傳部指定人員歸檔保存。
第七章 社團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團成員由固定社員和名譽社員兩部分組成。固定社員即為按程式申請入社的在冊人員,是社團活動的主要承擔者,原則上每年至少參加二次以上社團公益活動。名譽社員為非社團登記人員,也無法正常參加社團各項活動,但在社團活動中提供一定幫助,或者通過向社團捐贈財物支持社團活動的人員,僅掌握其基本情況和聯繫方式,由社團發放社團紀念章,列為名譽社員。
第二十七條 社團成員平時各安其崗、各司其職,在組織重要活動時若方便請自覺參加,不作硬性規定。遇到重大活動或者關係到社團名譽時,無特殊事由應當參加。
第二十八條 堅持自行參加和有組織參加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參加各類社團公益活動,其中包括回響政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參與當地和諧社區建設等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各類社團組織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益活動中救助項目堅持“五助五不助”,有針對性展開。“五助”範圍為:
1.因地震、意外事故等天災人禍造成的受難民眾;
2.智障、殘疾人士;
3.貧困、傷病民眾,特別是兒童;
4.無人照料的孤寡老人;
5.邊遠貧困地區民眾。
以上群體社團盡全力採取行動予以援助,幫助解脫困境。
“五不助”包括:
1.自願淪落當乞丐者;
2.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墮落者;
3.好吃懶坐致貧者;
4.子女健在遺棄的老人或父母健在遺棄的兒童;
5.宣傳反動、封建迷信思想或危害社會行為者。
以上人員社團不予以援助,並聯繫相關管理部門或法律部門依法予以解決問題。
第三十條 一般活動由組委會研究決定後,安排各部門各負其職,全力抓好配合,保證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十一條 原則各項活動由社長或副社長負責牽頭,若社長、副社長均不在時,指定部長負責,並電告社長、副社長知曉活動具體內容,確定活動物資及經費支付。
第三十二條 社團活動開始前,組委會召開碰頭會,確定活動的內容、目標、方式、程式、經費等重大問題。結束後及時碰頭會,總結活動經驗,反思活動內容,以期更好開展後續活動。
第三十三條 堅持公益活動不分家,在遇到特殊情況,如救助大型自然災難或特殊群體,無法單憑社團自身力量解決問題時,可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公益活動或與其他公益社團聯合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建立社團QQ群、微信群、網站、公眾微信平台等,方便社員互動、聯絡情感、商議相關活動事宜,增進內部團結。並適時向社員和社會公布社團活動情況、經費物資收支情況以及內部構成管理情況等。社團委員會每年向名譽社員發函致以問候,並告知經費物資去向及活動開展情況。
第八章 經費、物資管理
第三十五條 社團經費來源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1.社團活動剩餘經費。每次社團在舉行各項活動時,AA制分攤活動經費,除支付相應開支後,剩餘部分不作退還,納入社公益基金。
2.社員自願捐款。鼓勵社員在能力允許範圍內進行捐款,所捐經費一律納入公益基金。
3.來自社會的捐贈。社團通過開展一系列募捐活動,爭取社會各界支持,籌措相應公益基金。
4.團體贊助或勞動所得。社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時幫助有關企業、公司進行宣傳或支持其組織的有關活動,換取經費贊助;或適時組織一些有償服務,獲取經費補償。
第三十六條 社團經費均為公益基金,除維持社團正常工作開支需要外,其餘均合理用於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幫助需要救助的群體或個人。
第三十七條 社團正常活動經費包括:社團集體會議期間必要的辦公經費,社團建設中所購置的相關器材、物資所需費用、社團標誌性建設以及社團發展所必需的各類經費開支。
第三十八條 堅持自願支出、節約經費的原則。凡是社團活動中牽扯到就餐費、差旅費等,均由參加活動的社員自行支出或AA制分攤,不得動用社團公益基金。凡是社員能夠通過免費渠道節約經費的原則由各社員協調解決,儘量不動用公益基金。各項活動中車輛、器材保障等,均由社團成員集體動員,採取自願奉獻的方式來解決;若支出較大必須開支經費,如長途用車等,原則上僅保障必需部分如車輛用油、過路費等必要支出,其餘開支原則上一律不得補助。
第三十九條 發揚艱苦樸素精神,杜絕浪費。社團組織在外活動時,住宿、用餐等應以節儉務實為原則,不住高檔酒店,不進高檔娛樂場所。活動中產生費用AA制解決。
第四十條 社團公益物資指通過募捐等多種方式取得的衣服、書籍以及其它各類物資,均由社團造冊登記,並聯繫固定地點集中存放,妥善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挪用。
第四十一條 社團經費、物資使用時,堅持事先討論研究,確定具體用途和數量;使用時全程監督,確保準確投向;完畢後聯合審查,並及時公開具體使用明細,接受社團成員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章 紀律要求
第四十二條 若社員犯有以下行為者,開除社籍,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借志願者之名宣傳各種反動思想或分裂主義、極端主義,攻擊黨和政府的;
2.借志願者之名變相開展傳銷、融資以及聚眾賭博等非法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的;
3.不服從社團相關管理,在社團內部拉幫結派,破壞團結,以及擅自動用社團經費物資開展非法活動的;
4.借社團救助之名誘騙婦女或侵占救助者權益的;
5.不注意自身形象,在社團活動期間有賭博、酗酒、嫖娼、打架滋事等不良行為,影響惡劣者;
6.挪用或貪污社團經費或侵占社團募捐物資為自己所有或為其他人謀取利益的;
7.一年內無故拒絕參加社團任何活動者;
8.違規違紀受到黨紀國法制裁者。
第四十三條 對在某大項活動中表現特別突出者,社團將積極向社會相關部門推薦宣傳,所得榮譽屬於個人所有。
第十章 附註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團全體社員大會研究通過後生效,社團管理委員會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具體執行當中,若發現存在問題或其它原因需要修改的,暫以補充說明方式修正,待下屆全體社員大會研究後修訂生效。

社團標誌

社歌

春天的使者
作詞:晁永德 作曲:羅秀紅 演唱:“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合唱團
從哪裡來,到哪裡去
帶著心中的愛和夢
大山寫滿我們的執著
都市也有我們的牽掛
我們都是普通的老百姓
懷揣溫暖走向四方
誰說風雨無情太無奈
只要我們點燃希望的燈
生命的旅途遍布陽光
(只要我們點燃希望的燈
生命的旅途遍布陽光)
你幫助我,我幫助你
放下心中的悲和苦
天下沒有過不去的坎
世上沒有過不去的難
我們都是快樂的好兒女
願把愛心灑滿世界
那怕世事變幻難求索
只要我們握緊彼此的手
幸福的花兒處處飛揚
(只要我們握緊彼此的手
幸福的花兒處處飛揚)

社旗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

社徽

春之語志願者服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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