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意在為了進一步加強支柱產業項目的組織實施,促進區域性支柱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 類別:規章制度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施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以下簡稱支柱產業項目)是星火計畫實施的重點任務之一,也是星火計畫從單項開發向區域綜合開發轉變,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走上集約化、產業化的戰略選擇。為了進一步加強支柱產業項目的組織實施,促進區域性支柱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支柱產業項目是: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以科技進步為核心,以龍頭企業和主導產品為主線,帶動企業和相關產業發展,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在區域經濟中占有相當比重和作用的星火項目。
第三條 實施支柱產業項目根據地區的不同、產業的不同將有多種形式和多種類型,一般應以科技為先導和支撐,開發優勢資源,開創名牌產品,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務體系。
第二章 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支柱產業項目的基本條件:
1.在實施星火計畫基礎上,選準主導產品,開發優勢資源,易於形成規模和產業,發展前景廣闊;
2.具有龍頭企業帶動,龍頭企業已經初具規模,有一定的自我投資和自我開發能力,有自己的拳頭和名牌產品;
3.產業有較強的相關性,能帶動本區域相關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帶動一大批農戶和農民共同致富,創造新的就業崗位,吸納較多的勞動力;
4.有完善的配套服務體系為聯結其它企業或相關產業及廣大農戶的紐帶,集資源與技術開發、系列加工、生產經營、產品銷售、配套服務為一體;
5.科技進步在產業發展中占有較大份額,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6.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
第五條 支柱產業項目的總體考核標準是,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居同類地區同行業領先水平,年遞增速度比同行業高5~10%。到2000年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60%以上,年銷售額東部地區達到10~20億元,中西部地區達到5~10億元,以後年遞增率達到5~10%以上。
第六條 支柱產業項目是技術、人才、資金與管理綜合集成的體現,突出強調各類生產要素優勢集成,資源配置最佳化,以技術創新為核心,開創有自己特色的名牌產品及其系列產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申報國家星火計畫支柱產業項目,在國家科委和省科委的總體布局和部署下,由承擔單位提出支柱產業項目申報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當地政府批准,由地(市)科委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後報省科委。
第八條 省科委根據國家和本省星火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據第二章支柱產業項目的條件和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篩選和論證,並提出論證意見,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九條 經國家科委審核通過,批准作為“星火計畫區域性支柱產業”,由地方組織落實和實施。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支柱產業項目由國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為主,組織實施由當地政府統一協調,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各級科委要對支柱產業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並做好支柱產業項目與星火年度計畫項目的銜接。國家科技開發貸款和引導資金將主要投向支柱產業項目,特別是在全國性、行業性和中西部地區有重大引導示範作用的支柱產業項目。
第十二條 當地政府要對支柱產業項目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制定必要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提供相應的支撐條件。地方政府積極性高、支持力度大的支柱產業項目,將作為國家支持的重點。
第十三條 支柱產業項目實行階段驗收,驗收工作按星火項目驗收程式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施行之前批准的支柱產業項目,依照本細則執行。

施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國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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