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品防護原則 易燃品防護原則(l)爆炸性物品必須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車運輸,不能同起爆藥品、器材混儲混運。
管理條例
防護原則
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車運輸,不能同起爆藥品、器材混儲混運。搬運過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摔、滾、翻、撞和摩擦。避免存放在高溫場所。
(2)氧化劑除惰性不燃氣體外,不得同性質相牴觸的物品混存混運。避免摩擦、日曬、雨淋、漏灑。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不能與性質相牴觸的,儘管都是瓶裝的氣體或物質混儲混運。易燃氣體除惰性氣體外,助燃氣體除不燃氣體無機毒品外,均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儲混運。要輕裝輕卸,避免撞擊、拋擲、炙烤等。
(4)自燃物品單獨儲存,與酸類、氧化劑等隔離,遠離火源及熱源,防止撞擊、翻滾、傾倒、包裝損壞。如黃磷應浸沒於水中,三異丁基鋁應防止受潮。
(5)遇水燃燒的物品包裝嚴密,倉位乾燥,嚴防雨雪,遠離散發酸霧的物品,不與其他類別的危險品混儲混運。如金屬銷應浸沒在礦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體單獨儲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氧化性酸類,防止靜電危害,鄰近的電器設備要整體防爆。
(7)易燃固體包裝完好,輕裝輕卸,防止火花、烘烤和部分品種受潮霉變。
(8)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運輸
(1)不準與其他船舶混合編隊。頂、拖船上的煙囪應帶火星熄滅器,並與駁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船上不準生火做飯、點油燈、以及其它用火。
(3)船舶應有安全標誌。
(4)應在專用碼頭停靠;遇有特殊情況需臨時停泊時,應遠離其它船舶和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爆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體品名以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的《爆炸物品名稱》和公安部編制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中的物質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