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50指數是一種基金名稱,成立於2004年3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易方達50指數
- 外文名:Yi Fonda 50 Index
- 成立日期:2004-03-22
- 類型:基金
- 基金代碼:110003
- 基金經理:林飛
簡介,投資目標,收益分配,
簡介
基金名稱易方達50指數基金代碼110003
投資類型指數型投資風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5048902330.26最新基金規模28537401189.30
成立日期2004-03-22基金經理林飛
基金託管人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投資類型指數型投資風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5048902330.26最新基金規模28537401189.30
成立日期2004-03-22基金經理林飛
基金託管人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與目標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獲得超越指數的投資收益,追求長期資本增值。
投資原則及比例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上證50指數作為目標指數。資產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資,不根據對市場時機的判斷主動調整股票倉位,通過運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進的數量化投資技術,控制與目標指數的偏離風險,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水平。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儘可能追求基金資產在股票市場上的充分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在國債、股票、現金等各類資產之間進行主動配置。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限制下,本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5%;一旦法律法規不再限制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本基金除保留一定現金外將全部投資於股票,正常情況下,股票投資占基金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95%。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受市場價格波動、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可能會在規定比例上下小幅波動,基金經理小組及風險管理小組將對此進行實時的監控和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指數化投資為主,輔以有限度的增強操作及一級市場股票投資。本基金所跟蹤的目標指數為上證50指數。基金將基本依據目標指數的成分股構成權重,基於基本面研究進行有限度的最佳化調整,並藉助數量化投資分析技術構造和調整指數化投資組合。在投資組合建立後,基金定期對比檢驗組合與比較基準的偏離程度,適時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使指數最佳化組合與目標指數的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範圍內。此外,本基金將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參與一級市場股票投資,以在不增加額外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投資原則及比例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上證50指數作為目標指數。資產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資,不根據對市場時機的判斷主動調整股票倉位,通過運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進的數量化投資技術,控制與目標指數的偏離風險,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水平。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儘可能追求基金資產在股票市場上的充分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在國債、股票、現金等各類資產之間進行主動配置。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限制下,本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5%;一旦法律法規不再限制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本基金除保留一定現金外將全部投資於股票,正常情況下,股票投資占基金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95%。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受市場價格波動、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可能會在規定比例上下小幅波動,基金經理小組及風險管理小組將對此進行實時的監控和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指數化投資為主,輔以有限度的增強操作及一級市場股票投資。本基金所跟蹤的目標指數為上證50指數。基金將基本依據目標指數的成分股構成權重,基於基本面研究進行有限度的最佳化調整,並藉助數量化投資分析技術構造和調整指數化投資組合。在投資組合建立後,基金定期對比檢驗組合與比較基準的偏離程度,適時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使指數最佳化組合與目標指數的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範圍內。此外,本基金將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參與一級市場股票投資,以在不增加額外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下稱"再投資方式");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示選擇,則視為選擇再投資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紅一次。當年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紅一次。當年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