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易方達發行的一個封閉式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易方達永旭添利債券
  • 基金類型:封閉式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易方達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16.85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117
  • 成立日期:20120619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爭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續穩定的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轉債存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新股增發。同時本基金不參與可轉換債券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封閉期與開放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品種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在遵循債券組合久期與封閉期適當匹配的基礎上,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變數(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外貿差額、財政收支、價格指數和匯率等)和巨觀經濟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外貿和匯率政策等)進行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趨勢,判斷債券市場對上述變數和政策的反應,並據此對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進行調整,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比例,以達到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類屬配置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2)利率品種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的投資,是在對國內、國外經濟趨勢進行分析和預測基礎上,運用數量方法對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和債券市場供求關係變化進行分析和預測,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並據此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在確定組合平均久期後,本基金對債券的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組合的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
(3)信用品種的投資策略與信用風險管理 本基金對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和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品種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自上而下投資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與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基礎上,運用數量化分析方法對信用產品的信用風險溢價、流動性風險溢價、稅收溢價等因素進行分析,對利差走勢及其收益和風險進行判斷。自下而上投資策略指本基金運用行業研究方法和公司財務分析方法對債券發行人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度量,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更優品種進行配置。具體而言:
(1)根據巨觀經濟環境及各行業的發展狀況,確定各行業的優先配置順序;
(2)研究債券發行人的產業發展趨勢、行業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狀況、競爭地位、治理結構、特殊事件風險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業的長期運作風險;
(3)運用財務評價體系對債券發行人的資產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度量發行人財務風險;
(4)利用歷史數據、市場價格以及資產質量等信息,估算債券發行人的違約率及違約損失率;
(5)綜合發行人各方面分析結果,確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場的相對失衡,選擇溢價偏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本基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信用風險管理:
1)進行獨立的發行主體信用分析,不斷在實踐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積累分析經驗數據;
2)嚴格遵守信用類債券的備選庫制度,根據不同的信用風險等級,按照不同的投資管理流程和許可權管理制度,對入庫債券進行定期信用跟蹤分析;
3)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和集中度限制,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

收益分配原則

開放期內,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閉期內的收益分配原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但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契約生效滿3個月後,若基金在每季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金額高於0.05元(含),則基金須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80%;
5、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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