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山東鹽運管理,明初,山東沿海地區轄19個鹽場,年產鹽14.3萬多大引(1大引等於400斤)。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年),實行“開中法”,即出榜招商運輸米、麥、豆、粟至邊塞或邊遠地區,官府登記繳糧種類、數量和應支鹽數,發給鹽引。鹽商持鹽引,到指定鹽場取鹽,然後按官府指定銷售地區,照規定價格出售。當時,山東的鹽,主要與遼東的糧食交換。到明英宗時,官府下令讓商人自由買鹽銷售,不必以糧換鹽。明萬曆年間又實行“綱法”,將有專利權的鹽商登記成冊,納稅後,自行購鹽運銷,不加任何約束。車船的受僱,長途運輸的組織管理,都由經商者自行辦理,又出現了官營官運、官營商運、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民運民銷等多種運銷方式,促進了鹽運的發展。